(十四)
公诉人认为: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受到干扰,李庄的行为与延期审理有关系。
辩护人认为:李庄未介入侦查和起诉。审判阶段尚未开庭,延期有多种原因,李庄告知申请伤情鉴定不构成延期理由,更不构成干扰。
(十五)
公诉人认为:辩护人下载提交的中央电视台采访的视听资料是中央电视台取证,主体不合格。
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偷换概念,将律师取证偷换为中央电视台媒体人员取证。中央电视台是在采访而不是取证,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十六)
公诉人认为:仅有龚刚模被敲诈口供,不能认定龚刚模被敲诈。
辩护人反驳:公诉人的所有庭审发言唯此一句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法律确实规定仅有口供不能定罪。正因此,仅有龚刚模口供称李庄诱使其翻供,不能认定李庄教唆其翻供,公诉人对龚的口供采取双重标准。
(十七)
辩护人提出:龚刚模致伤原因和过程无描述记载,鉴定结论表明受过擦伤,有刑讯逼供嫌疑,控方未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性。
公诉人答曰:不能说明伤痕是刑讯逼供所致。
(十八)
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的体检表上的公章属实,但有关龚无伤痕和均为白天审讯等内容不实,不能证明未对龚刑讯逼供。
公诉人答曰:表格是侦查机关看守所制作提供的,合法有效。
(十九)
辩护人提出:公诉人认定李庄贿买警察作证时用吴家友有证言,而认定李庄妨害作证时又否定吴家友的证言,采用双重标准审视证言。
公诉人认为:龚刚华等证人证实李庄说让解散员工,不为警方出证的证言与吴家友证实李庄希望找员工出面作证的证言相互印证。
(二十)
公诉人认为:龚刚模检举李庄,知道李庄读同案人材料违法。
辩护人答曰:对于宣读同案人口供,法无禁止条款,我不否认,学术界尚有争议。但初中尚未毕业的龚如何上升到法学家的水平,检举李庄宣读同案人口供违法。
(二十一)
公诉人认为:找人借钱不等于敲诈。
辩护人告知:被强迫借钱无异于敲诈,况且龚自称被敲诈的口供是公诉机关提供的。
(二十二)
公诉人认为:庭审证据展示证明,李打着辩护人的幌子,目的是骗取150万律师费……
辩护人认为:庭审证据展示证明,李是尽职尽责的辩护律师,公诉人举示书证特意证明李庄确实是龚的辩护律师,李何须打着辩护人的幌子?李庄的150万律师费早已入账开具发票,何须为去骗150万而伪证?
(二十三)
辩护人提出:重庆市公安局在临时羁押地点关押龚刚模违法,未在法定关押地点,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地点羁押,更属违法。
公诉人答曰:临时关押点是重庆市公安局决定设立的,所以是合法的。
(二十四)
辩护人指出:公诉人出示的看守所的每日巡诊登记表证明龚刚模未诉不适,与看守及狱医证实龚刚模曾自述心悸及鉴定其手腕确有伤痕矛盾。
公诉人答曰:表格是看守所的,是合法的。
(二十五)
公诉人指出:龚刚模的证言证明龚刚模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真实的,所以龚刚模没有受到刑讯逼供。
辩护人答曰:龚刚模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真实与否,需待龚刚模案庭审中核实该团伙几十个人的供述后评判。矛盾的是,公诉人已看到龚刚模以前对公安机关供述自己被敲诈,又为何否认公诉人认为是真实的、龚刚模以前供述被敲诈的口供,并指控李庄编造龚刚模被敲诈的谎言?
(二十六)
公诉人指出:马晓军的证言属实。
辩护人质疑:马晓军证言称李庄对龚刚模说,从笔录材料看,龚刚模被刑讯逼供和诱供。公诉人据此何以得出李庄公开教唆龚刚模翻供。
(二十七)
公诉人指出:吴家友的证言属实。
辩护人质疑:吴家友证言证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