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政法系统有官员在中国青年报报道中不断强调是律师滥用“潜规则”,实际个别律师送钱,与个别司法人员权钱交易的情况屡禁不止,如同先有鸡还是先有蛋一样说不清原因。但如果司法人员不再收钱,则送钱律师会减少甚至会绝迹。重庆打黑斗争中应该少有司法人员敢因此收钱,潜规则也自然无法发生。因此律师不是潜规则的主因。
律师整体社会形象欠佳是无法回避的现实,如果都免费服务会好很多。但是刑事辩护律师作用如果只是附和公诉机关,只是无关痛痒的“假辩”,则律师的作用也就只剩下收钱了。如此收钱不办事,岂敢期望律师形象提升。
龚刚模是被重庆媒体称为“杀人生产队”黑社会组织首犯,是上亿身家的企业主,曾经被重庆称为摩托车销售奇才。其家属以150万元的代价选择了刚性特征的李庄为辩护律师,最终避免了死刑保住性命或延缓了死刑执行,并使其是否被刑讯逼供以及在黑社会案件中的地位、性质、作用被放大到一个原本无法想象的广大范围引起关注和评价,也使其具有了立功情节,而辩护律师自己陷入被羁押、审判和定罪的困境,这种当事人的命运转机实际很难由其他律师复制,在某种程度上龚刚模是幸运的。
虽然中国青年报两位记者把可以想象的“黑律师”特点、情节、形容词全部浓缩到李庄身上,虚构太多,弄巧成拙。李庄确有缺点、错误,也只是位普通律师,无论被判有罪或无罪,都不会影响重庆打黑斗争的整体正面效果,也不会影响北京律师或全国律师业的整体社会评价,只会改变他自己的命运或者行事风格。
李庄行事风格存在缺点,并且完全不值得效仿,其突然“陷落”有其必然性,任何不同凡响或与众不同都不会没有代价。重庆司法局长在李庄事件后要求律师顾全大局,虽然出现争议但未必不是对律师的爱护。不身临其境不应高估自己的勇气或低估重庆甚至中国许多刑辩律师已经再不关注刑讯逼供的实际习惯。说李庄事件或者重庆司法局长要求是“法治的倒退”过于武断,李庄自称愿意以自由换来中国法治进步也有些虚妄或不切实际,法治进步不会因此比预想的快。
李庄因为被羁押而不知道外界的反应,但此事出乎意料的发生以及其突然失去自由的切身感受,对李庄的打击是巨大的,教训深刻,李庄也应当进行反思和检讨。12、李庄案定罪判刑和错案纠正不应该因地制宜和因人制宜。
本案判定李庄的罪名是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而不是起诉“一手捞人一手捞钱”。
如果侦查机关节奏慢一些,等待开庭进行或完成,根据李庄是否出示伪造的证据,或等待龚刚模确实翻供做出被刑讯逼供的供述,关键是经过龚刚模案法庭审理,查实龚刚模确实没有受到刑讯逼供,则再根据情况做出李庄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继而立案、拘留、逮捕,会稳妥并可避免很多争议。
李庄在开庭前即服从决定并明示从重庆案件退出,解除代理,之后被拘留、逮捕。如此则使侦查机关设想的后续伪造证据结果出现不能,龚刚模的主动揭发也使伪造证据成为确定的不可实现,妨害作证的结果完全没有发生。原本也不会发生,因为审判阶段不会有警察找员工取证,故而不存在员工被妨害作证之前提。
在这种情况下起诉、审判、量刑,并且罪名又只是“伪造证据、妨害作证”,则显然缺少法定构成要件和事实基础。在此情况下起诉,即使是全国或重庆的最佳公诉人也勉为其难,力不从心。因此,辩护人曾安慰公诉人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侦查机关迅速拘留、逮捕李庄的快刀斩乱麻动作,实际却发生了乱麻缠住快刀的意外。
罪刑法定而非其他情绪因素。李庄因缺陷、强势、不尊敬而引起侦查机关的反感,甚至对重庆打黑斗争造成的不利影响,都不应是本案定罪根据。
重庆彭水诗案当事人秦中飞确实实施了发送了短信的行为(李庄案没有发生过媒体报道的侮辱重庆人民的短信),也发生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