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新增,但该部分利润如何处置应关注相关财会法规的出台)。
第一百六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新增,明确和规范了资本公积金的用途)。
(新,新法取消了旧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的规定)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新,以上2条为新增内容,与本法第165条相呼应,规范了公司聘请和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以及对会计师事务所应尽的职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在第6章限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称为“资金”,但该处又成为“资产”,不够规范和严密),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新,增加了“增、减资”,表述顺序更合逻辑)
(新,删除了旧法第182、183条关于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因股东(大)会职权已做规定;股份公司还需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因新法取消了此限制)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新,取消了旧法“至少公告3次”的规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新,旧法为“90天”),可以(新,旧法为“有权”,新法表述更合情理)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新,取消了旧法“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不得合并”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新,取消了旧法“至少公告3次”的规定)。
(新,取消了旧法关于“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不得分立”的规定,因为新法规定分立后的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新,旧法的规定为“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新法的规定表明债务主体不变,但应承担连带责任,保护债权人利益,也利于实务操作程序的简化和帐务处理的便利)。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新,明确了各方自主决定的权利)。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