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2/9/21 8:21:40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六、被告人姜军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岳 峰
审 判 员 崇仪梅
人民陪审员 万玉林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