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律师提醒:“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相同,即都是还本付息的活动。符合两个特征,即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8)蚌刑终字第129号
原公诉机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素琴,女,1962年5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张公山五村529栋1单元5楼中户。2007年5月31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孟献忠,安徽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素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二00八年七十四日作出(2008)蚌山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素琴提出上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审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7年1月8日,被告人李素琴租用本市淮河路1035号楼六楼二间办公室,成立江苏昱泽林投资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未注册),并被江苏昱泽林总公司负责人夏孝忠(另案处理)任命为该分公司经理。其在未取得江苏昱泽林投资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便以江苏昱泽林总公司与安徽池州合作投资农业科技示范园区项目,养殖特种山野猪,可以投资受让股权或支付4%的月息等几种不同的分红模式为由,以蚌埠分公司名义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截止2007年5月份,其共计吸收存款178.8万元(包含李素琴自己和其以女儿名义投资的8.7万元),扣除总公司返还李素琴业务费10%,计17万元,其余款额全部汇至江苏昱泽林总公司池州办事处的帐户。李素琴所得业务费17万元,除上述的8.7万元和公安机关追缴扣押的1.7465万元,其余用于租房、还债等支出。
原判认为,被告人李素琴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投资为名,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李素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素琴上诉提出其不知道总公司在搞诈骗等上诉理由。其辩护人提出李素琴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等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为集资诈骗,2006年8月17日夏孝忠(另处)成立了江苏昱泽林投资有限公司并任法人代表。同年9月该公司与池州市华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了一份《合作合同书》,共同开发万头特种山野猪养、繁殖项目,由于江苏昱泽林公司投入资金不到位,该合同未生效。同年12月,上诉人李素琴经人介绍认识了夏孝忠。为从投资款中获得10%的好处费,李素琴与夏孝忠商谈了在蚌埠成立分公司事宜。2007年1月1日,江苏昱泽林投资有限公司任命李素琴为该公司蚌埠分公司经理,上诉人李素琴租用本市台湾城六楼两间办公室,成立江苏昱泽林投资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未注册)。其间,李素琴和被害人李小华、孟素英、王妮妮等人曾到池州实地考察万头特种山野猪养、繁殖项目。后李素琴宣称该项目回报率高,月息4%,到期还本付息,并以江苏昱泽林投资有限公司股东赵华嵩转让股权的形式与被害人签定《合作投资协议》(江苏昱泽林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吸引被害人的资金。至2007年5月,李素琴吸收包括李素琴以自己和其女朱维莉的名义投入的8.7万元资金在内的共计60余人的178.8万元,并将其汇至江苏昱泽林总公司池州办事处人员个人帐户。公司从中返回给李素琴业务费10%,计17万余元,均被李素琴用于还债和花销等。蚌山区分局经侦大队于2007年7月26日将李素琴案涉案款17465元查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