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南宁刑事律师:贩卖烟草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案例

 

发表时间:2012/9/21 8:21:40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陶孟辩称:1、其没有参与买卖烟草,只是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买卖烟草的人用于汇烟款,其介绍车辆运输烟草,从中获取的仅是驾驶员给付的信息费;2、在被查获的这起中,其联系刘德广车辆运输的烟叶是10吨而非起诉书指控的11吨;综上希望法庭给予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陶孟原系昆明物流中介人员,于2007年以来多次联系被告人刘德广的货车为朱振恒(山东省郯城县人,另案处理)运输烟叶,并为买卖烟叶的货主提供账户汇款。2009年10月朱振恒再次通过电话联系陶孟,要求陶孟和朱妻姜丽为朱在云南省联系购买一批烟叶,随后陶孟为姜丽选购了其邻居杨首祥的烟叶,且为方便双方买卖,将自己的农村信用社信用卡提供使用,朱则于2009年10月13日及16日两次往陶的信用卡帐户内汇入此次购烟叶款合计人民币8万元。之后,陶孟联系刘德广,约定以每吨1600元的运输价格,将烟叶从云南省昆明市运送给朱振恒,且陶孟于同年10月16日傍晚及10月17日凌晨分两次将朱振恒所购用同一编织袋包装的11吨烟叶(后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3172元)装至刘德广的鲁K-07506号货车上。

  2007年11月,被告人姜军至云南联系烟丝生意时找到被告人赵建鹏,后双方在云南省曲靖市见面并商定买卖烟丝的供货方式及付款方式等。后自2008年1月6日至2009年9月8日,赵建鹏多次联系刘德广的车辆将烟丝从昆明运送给姜军,每次姜军收货后即给付刘德广运费,后姜军在扣除其垫付的运费后,通过银行汇款,将所购烟丝款汇给赵建鹏。期间,姜军共8次汇款人民币19.42万元给赵建鹏,后姜军将烟丝非法销售牟取利益。

  2009年10月姜军再次通过赵建鹏从云南省购买烟丝2吨(后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2577.7元),赵建鹏与刘德广联系后,约定以每吨2000元的运输价格,将烟丝从云南省昆明市运送给姜军。

  2009年10月21日夜,蚌埠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在合徐高速公路蚌埠段禹会服务区内,从刘德广驾驶的鲁K-07506车内查获烟叶11吨、细烟丝约2吨、粗烟丝约1吨,并将被告人刘德广当场抓获。后经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估价,11吨烟叶价值人民币123172元,3吨烟丝价值人民币123866.6元,共计人民币247038.6元。被告人陶孟、姜军、赵建鹏分别于2009年10月25日、10月29日、11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姜军亲属在禹会区检察院为其退交非法销售烟丝获利人民币11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刘德广供述,其知道非法运输、经营烟叶违法,为了挣钱才干。陶孟是物流配货员,其曾经陶孟联系送过烟叶给山东姓朱的。09年10月17日陶孟让其送烟叶至山东,烟叶是用编织袋包装的,货主姓朱,姓朱的答应给其运费1200元/吨,姓朱的让陶孟将货送至车上,陶孟于10月16日晚及17日凌晨将该批烟叶分2次送至其车上,其从昆明用鲁K-07506货车运10吨烟叶到山东,在蚌埠被查获时经清点确认烟丝是11吨。另外,其曾与赵建鹏联系从云南非法运输4、5次烟丝至山东龙口给姜军,每次姜军收货后给其运费2000元左右/吨。被查获当天其亦运输3吨烟丝(用纸箱包装)至山东龙口,一种是粗烟丝、一种是细烟丝,货主应该是两个人,一个是姜军。

  2、被告人赵建鹏供述,07年10月姜军到罗平县联系烟丝生意时与其电话联系,后双方约在曲靖市见面。自08年1月始,其未办理过经营烟草许可证和表弟与姜军做烟丝生意,连被查获这起共做过8次烟丝生意。每次按其与姜军事先谈好的价格交易,由其联系刘德广的车谈好运费为2元/公斤将烟丝送到山东龙口,姜军收货后付给司机运费,后姜军通过农行信用卡将扣除运费的货款汇给其。被查获这次,姜军向其要货,其后向姜军发了2吨烟丝并联系刘德广的车象以前一样送货给姜军。

本新闻共6页,当前在第3页  1  2  3  4  5  6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知名的刑事辩护律师,广西知名的刑事辩护律师,广西有名的刑事律师事务所
更多与 南宁知名的刑事辩护律师,广西知名的刑事辩护律师,广西有名的刑事律师事务所 相关新闻:

·9月10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江南区法院开庭·熊潇敏律师团队参加在甘肃举办的《捕诉一体化
·1月24日熊潇敏律师在那坡县法院开庭·9月14日熊潇敏律师团队律师赴北海看守所会见犯
·6月26日熊潇敏律师在象州法院开庭·6月9日-10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分会场参加中国行
·5月10日熊潇敏律师赴贵港会见当事人·杨某某敲诈勒索案(已委托)

 
上一篇[参考案例]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南宁律师推荐: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判例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