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陶孟辩称:1、其没有参与买卖烟草,只是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买卖烟草的人用于汇烟款,其介绍车辆运输烟草,从中获取的仅是驾驶员给付的信息费;2、在被查获的这起中,其联系刘德广车辆运输的烟叶是10吨而非起诉书指控的11吨;综上希望法庭给予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陶孟原系昆明物流中介人员,于2007年以来多次联系被告人刘德广的货车为朱振恒(山东省郯城县人,另案处理)运输烟叶,并为买卖烟叶的货主提供账户汇款。2009年10月朱振恒再次通过电话联系陶孟,要求陶孟和朱妻姜丽为朱在云南省联系购买一批烟叶,随后陶孟为姜丽选购了其邻居杨首祥的烟叶,且为方便双方买卖,将自己的农村信用社信用卡提供使用,朱则于2009年10月13日及16日两次往陶的信用卡帐户内汇入此次购烟叶款合计人民币8万元。之后,陶孟联系刘德广,约定以每吨1600元的运输价格,将烟叶从云南省昆明市运送给朱振恒,且陶孟于同年10月16日傍晚及10月17日凌晨分两次将朱振恒所购用同一编织袋包装的11吨烟叶(后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3172元)装至刘德广的鲁K-07506号货车上。
2007年11月,被告人姜军至云南联系烟丝生意时找到被告人赵建鹏,后双方在云南省曲靖市见面并商定买卖烟丝的供货方式及付款方式等。后自2008年1月6日至2009年9月8日,赵建鹏多次联系刘德广的车辆将烟丝从昆明运送给姜军,每次姜军收货后即给付刘德广运费,后姜军在扣除其垫付的运费后,通过银行汇款,将所购烟丝款汇给赵建鹏。期间,姜军共8次汇款人民币19.42万元给赵建鹏,后姜军将烟丝非法销售牟取利益。
2009年10月姜军再次通过赵建鹏从云南省购买烟丝2吨(后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2577.7元),赵建鹏与刘德广联系后,约定以每吨2000元的运输价格,将烟丝从云南省昆明市运送给姜军。
2009年10月21日夜,蚌埠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在合徐高速公路蚌埠段禹会服务区内,从刘德广驾驶的鲁K-07506车内查获烟叶11吨、细烟丝约2吨、粗烟丝约1吨,并将被告人刘德广当场抓获。后经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估价,11吨烟叶价值人民币123172元,3吨烟丝价值人民币123866.6元,共计人民币247038.6元。被告人陶孟、姜军、赵建鹏分别于2009年10月25日、10月29日、11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姜军亲属在禹会区检察院为其退交非法销售烟丝获利人民币11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刘德广供述,其知道非法运输、经营烟叶违法,为了挣钱才干。陶孟是物流配货员,其曾经陶孟联系送过烟叶给山东姓朱的。09年10月17日陶孟让其送烟叶至山东,烟叶是用编织袋包装的,货主姓朱,姓朱的答应给其运费1200元/吨,姓朱的让陶孟将货送至车上,陶孟于10月16日晚及17日凌晨将该批烟叶分2次送至其车上,其从昆明用鲁K-07506货车运10吨烟叶到山东,在蚌埠被查获时经清点确认烟丝是11吨。另外,其曾与赵建鹏联系从云南非法运输4、5次烟丝至山东龙口给姜军,每次姜军收货后给其运费2000元左右/吨。被查获当天其亦运输3吨烟丝(用纸箱包装)至山东龙口,一种是粗烟丝、一种是细烟丝,货主应该是两个人,一个是姜军。
2、被告人赵建鹏供述,07年10月姜军到罗平县联系烟丝生意时与其电话联系,后双方约在曲靖市见面。自08年1月始,其未办理过经营烟草许可证和表弟与姜军做烟丝生意,连被查获这起共做过8次烟丝生意。每次按其与姜军事先谈好的价格交易,由其联系刘德广的车谈好运费为2元/公斤将烟丝送到山东龙口,姜军收货后付给司机运费,后姜军通过农行信用卡将扣除运费的货款汇给其。被查获这次,姜军向其要货,其后向姜军发了2吨烟丝并联系刘德广的车象以前一样送货给姜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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