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通俗语言本身是有缺陷的,即随意性较大,有些概念意义不明,缺乏严肃性,特别是对于一些法律内容及概念,通俗语言是无法准确表达出来的,所以为了让检察官与法官听的明白,也不应该使用通俗语言。
(2)严肃
律师从事的法律服务,是一个比较严肃的职业,因此律师无论是穿着上还是语言上都要表现的比较严肃,这能够增加法律的权威性与神秘性,更能表现出法律在实践中的神圣不可侵犯性。
在法庭上,辩护律师是否需要幽默呢?律师在与当事人接触时,必要的幽默是可以的,因为幽默可以化解一时的尴尬或者误会,但是在法庭上,辩护律师则不应该具有幽默,更不要过分渲染和过分的夸张。律师是法律工作者,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进行辩论,都要求其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而决不是慷慨陈词的演讲,不是为了哗众取宠。特别是辩护律师,其重要性可能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甚至是生死情况,因此不能丝毫马虎,更不来得办点轻率,此时,那些哗众取宠、过分炫耀、包装的东西都应该全部放下,全身心的投入辩护工作,只有这样才能赢得当事人与法官、检察官的认可,至少没有违背我们的律师职责。律师过分的炫耀,实际上是对律师形象的亵渎。
(3)精彩
辩护律师语言要精彩,作为受过专业训练的人,要会遣词造句,能够驾驭语言,擅长辩论。辩护律师的语言尽管没有“三寸不烂之舌,强于百万之师”的能力,但也要铿锵有力、有理有据。辩护律师不需要讲的天花乱坠、滔滔不绝,但也要字字珠玑、头头是道,不能胡搅蛮缠、无理也争三分,更不能颠倒是非、颠倒黑白。辩护律师的职责与权利义务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因此,其辩护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律师精彩的语言,会令人折服,给人印象深刻,精彩的语言往往最能展示律师的职业能力与风采,迅速给法官、当事人留下深刻的印象。精彩的语言是一名律师举止、能力、修养的综合体现,特别是将比较枯燥的法律讲的精彩绝伦更不是一件易事。
五、出庭辩护前的准备工作
出庭辩护是辩护律师必须要努力做好的一项基本业务,在辩护之前,刑事辩护律师经常会遇到是进行无罪辩护还是进行罪轻辩护的抉择,因为这直接决定自己工作的方向,也影响当事人对我们辩护律师工作的满意程度。辩护律师有时还处于两难境地,假如委托人要求我们律师进行无罪辩护,否则便不会委托,而从律师的角度看,进行无罪辩护的难度又非常大或者根本无法成功,此时辩护律师应该如何做?是丢掉这个客户呢还是坚持无罪辩护,这是对辩护律师的考量。
大多数情况下,辩护律师都会选择后者,即进行无罪辩护,从而留下这个客户。通常进行无罪辩护一般情况下有三条思路:一是根据犯罪构成理论,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进行辩护,只要有一个要件不符合,那么犯罪便不能构成;二是从证据的角度,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款,“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因此法院应该作出无罪判决;三是从刑事诉讼程序的角度,找出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存在的错误与瑕疵,从而使法院无法作出有罪判决。这三条思路是实践中经常采用的,当然,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状况、法律完善情况、法律信仰程度等,这三条思路在进行选择时还是有所不同的,不同思路会直接影响辩护的效果。通情况下,由于我国的非常证据排除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毒树之果”理论在我国还没有完全采纳,这也决定程序瑕疵并不能从根本上得出无罪判决。这是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根本不同,美国着名的“辛普森案”,之所以最后是无罪判决,就是证据的取得违反了法定程序,从而导致关键证据不能被采信,最终形成一个着名判例,为从程序的角度进行无罪辩护树立了一个典型。我国目前的法治状况还没有达到这种程度,所以从程序的角度进行无罪辩护对我国目前来说还不是主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