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辩护交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谈辩护艺术
南宁刑事律师按:有人说刑事辩护律师业务是高端的业务,同样需要律师具有严谨的思维和雄辩的口才,缜密的思维,最终把自己的观点影响公诉人、折服法官,最后取得辩护的成功。刑事辩护业务貌似传统,但也需深厚的法学理论,对罪的构成、犯罪构成要件,犯罪的主观故意等方面都要求有一个全面的把控。此时,做过刑事辩护的律师就会深深感受到,刑事辩护也是高端业务。
职务犯罪的概念在刑法中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其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此种犯罪在实践中发生的频率还是比较高的,特别是贪污、贿赂犯罪更是猖獗。作为辩护律师为该种犯罪进行辩护成为一种重要业务,但是如何对此类犯罪进行辩护,则并不是每一位辩护律师所能够掌握的,特别是对该领域不熟悉、不专业的律师而言,能够掌握职务犯罪出庭辩护的技巧、艺术,对他们成为出色的辩护律师非常有利。
一、案例的引出
被告人古新,女,2002年9月至2006年4月任某市看守所副所长,2006年4月任该市看守所教导员。2007年6月19日因涉嫌虐待被监管人员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检察院逮捕,现羁押于某看守所。
检察院共指控十项:(1)2005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二时许,被监管人员王海、李洁、王晓和杜磊四人在监室内打扑克,杨金在一旁观看,便将五人提至看守所大厅处,命其脱掉裤子、趴在地板上,用自制鞭子抽打田金臀部50余鞭,李洁臀部40余鞭,抽打王海、王晓臀部各20鞭。(2)2005年9月2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古新检查生产时,认为刘义等人逃避劳动,便自己动手用自制鞭子抽打刘义等人臀部20鞭。(3)2005年12月28日10时许,古新以羁押在女子监室的王桂花、刘海红、张秀梅、徐文、刘明云和李明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劳动任务,古新用自制鞭子抽打张桂花5鞭,用木板分别抽打张秀梅、徐文手心各数板、刘海红脚心10板。(4)2006年1月6日6时许,古新在将被羁押人员送回监室时,发现该监室内的被羁押人员王伟、刘国庆、张发扬、吕传伟、孟华山等人正在监室内睡觉,便把其提至看守所大厅处,指使值班干警用鞭子抽打王伟、刘国庆臀部各20鞭,抽打孟华山臀部10余鞭,而后古新又分别抽打张发扬、吕传伟臀部各20鞭,抽打孟华山10鞭。(5)2006年2月21日晨,古新因羁押在某室的刘守海起床晚,在看守所大厅处、让其脱下棉裤,趴在地上,用鞭子抽打其臀部30余鞭。(6)2006年3、4月份的一天中午,因孙安超、刘成、陈华峰等人耍逗其他人,被古新分别抽打10板、20板、20板。(7)2006年5月下旬的一天,因被监管人刘明、孟楠未完成生产任务,古新将他们提至看守所大厅处,用木板抽打刘明肩膀数板,抽打孟楠脚心数板。(8)2006年8月下旬的一天,因张宝存帮助被监管人传递一只烤鸭,被他人告发,古新在看守所大厅处用鞭子抽打张宝存头部、上身数鞭。(9)2006年12月9日,被监管人陈良峰因与周宇声说话,被古新听到,古新就用缀满钉子的金属圈击打陈良峰头部数下。(10)2007年4月30日下午,古新因在监室清监时清出香烟及刘军、张强同孙攀打架的事,将刘军、张强、高猛提至看守所大厅处,古新命令高猛用鞋底抽打刘军、张强耳光下,又命令刘军和张强抽打高猛耳光数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古新在担任看守所副所长、教导员期间,多次对被监管人殴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248条的规定,应当以被监管人罪追究刑事责任。以上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全部是被监管人员的证言),书证(主要是相关的被羁押人员登记表、值班记录等)。除此之外,并没有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