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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辩护交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谈辩护艺术

 

发表时间:2013/7/7 7:57:59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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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被告人古新没有虐待被监管人员,其并没有犯罪事实,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1、古新作为看守所副所长,她对被监管人员的教育和改造是忠于职守的。对于她的工作,党和政府曾给予了高度评价,古新曾取得了“省百佳优秀女警官”和“巾帼建功模范”的荣誉称号,对此有日照市公安局的证明及证书为凭。但由于她从事的是罪犯改造工作,在对罪犯不良行为、不良心态的矫治过程中,免不了会有所得罪这些被监管人员。尽管我们有保护警察合法权益的法律和法规,但他这些警察在实际工作中难免会被被监管人员施以报复,更何况本案中所涉及的受害人和证人,大多是犯有抢劫、盗窃等罪的罪犯,我们公安干警与他们之间的矛盾很容易上升为敌我矛盾,并产生对抗。如在日照市看守所内就曾经发生过被监管人员因不服管教而殴打民警的恶劣行为,还曾经发生过干警因得罪被监管人员而导致在下班途中被报复的犯罪行为。所以作为恪尽职守的副所长古新,在对不遵纪守法的被监管人员的教育和处罚中,难免要得罪他们,从而使他们产生对抗、报复心理。他们或夸大其词,或无中生有,或捏造事实,故意引导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对古新进行不公正的处罚。这些行为在本案中被一一印证,因此不排除这些被监管人员作伪证来陷害、诬蔑古新的可能。

  2、本案被监管人员作为受害人的陈述较少,证人很少,大部分涉案证人没有被询问;同时也没有被告人古新有罪的事实陈述和辩解;也没有受害人的鉴定结论和伤情记载,更没有现场勘验记载;鞭子等凶器没有被收集,也未说明确定的走向,仅凭被监管人员的主观证言或互相指证,不能就此认定古新有虐待被监管人员的犯罪行为。另外,有些证人之间证明的事实互相矛盾,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以上证据不足的情形主要表现在:

  (1)王波作为受人,称挨打的有王海、李洁、王晓、杜磊和杨金,称证人是张印。李洁称除以上五人外,还有刘晓波。田金也称是五人在打牌,张书印也说是五人。王晓称除五人外,还有李兵、张印作证。很明显,这五人--四名受害人,一名张印证人作证主体互相矛盾,故应认定为没有此事实。

  (2)证人作证的事实互相矛盾:

  王海作证称杨金是第一个被古新打的,打了50鞭。李洁作证:打我的比较多,打了40多下。杨金作证自己被打了50多鞭。王晓作证,古新打完一遍后每人又追回了10鞭。张印作证,说是脱了裤子打的,但其他人中却有人说没有脱裤子的情节。

  以上这些重要的事实要点彼此相互矛盾,故该件事实不应被认定。换一句话说,由于受害人及证人的互相矛盾,证明了本次事件是被伪造的,是根本不存在的。

  (3)受害人和证人一致指认,是检察院的人发现了他们在打牌,揭发了他们,但却没有检察院的人的证明。从中可以说明该五人在杜撰一些情节。

  (4)古新作为一个八四级的省警校毕业生,无异是一位知识分子,在工作中多次取得“省百佳女民警”、“巾帼建功模范”的荣誉表彰,并立有三等功。这些成绩,不仅证明她最基本上是一位知廉耻的女子,而且是位工作优秀、认真负责的好同志,绝不可能是一个以打人、虐待人为乐事的人,试问,这样一位同志可能看着五位罪犯脱下裤子被自己鞭打的情景吗?故此情节并不存在。

  (5)之所以会出现以上古新被诬陷的情况,是事出有因的。在工作中,古新一向认真负责,表现积极,因此古新的职务行为很容易得罪五名被监管人员,而五名被监管人员由于本身正在被矫正,其报复社会的心态还没有完全康复,故很容易出现以捏造事实来实施打击报复社会的行为,古新就成了他们报复行为的首选目标。这五名所谓的受害人在作证中异口同声对看守所不满意,这是他们产生报复心态的根本原因。

  (6)检察机关的有罪推定使古新的冤情难辩。这五名罪犯中,有的身犯四罪,有的犯有抢劫罪,与代表政府的古新、付国等干警应该说是敌我矛盾,政府改造他们,他们内心深处的罪恶感使他们妄图报复社会。检察机关正在调查古新,为罪犯实施打击、报复、陷害古新提供了契机,因为他们之间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古新所在的看守所曾经发生过教导员在负责改造罪犯过程中被罪犯追打,在下班的路上被罪犯指派的人报复过的情况。因此并不排除这些罪犯有报复陷害古新的可能。而我国现有的制度基本上是有罪推定,古新是这个制度不合理部分的受害者。古新在基本案件没有调查清楚之前,就被打上了有罪的印记,被限制了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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