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主要涉嫌虐待被监管人员罪,是典型的职务犯罪,本文就以此罪为例,就职务犯罪辩护的艺术发表一些拙见,以求教于同仁。
二、职务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背职务要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及其公正、廉洁的信誉,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
根据职务犯罪的概念,我们可以得出职务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特殊性。其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这是对职务犯罪主体的特别要求,因为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涉及利用职务的情况。具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我们可以比照刑法中对贪污贿赂犯罪主体的规定,主要包括:第一,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指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的管理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广播、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性组织。第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第四,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即依照法律规定选举或者任命产生,从事某项公共事务管理的人员,包括农村村民委员会、城镇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另外,还有一类准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类工作人员只在贪污犯罪中有明确规定,在其他的犯罪中,则不能算是国家工作人员了。(2)客观方面的特殊性。即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是职务犯罪的本质所在,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根本不可能构成职务犯罪,当然可能涉嫌其他犯罪。(3)客体的特殊性。职务犯罪的主体主要是代表国家正确履行管理国家、社会和公共事务的职能,必须遵守国家机关的活动原则和工作纪律,严格履行职责。如果构成犯罪,他们肯定是违背了上述职责,因此,其侵犯的客体也就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及公正、廉洁的信誉。
职务犯罪的特征在辩护过程中是比较重要的,辩护律师首先应该把握职务犯罪的特征,然后,才能根据这些特征来决定辩护角度、组织辩护材料,直至法庭上的完美表现都离不开对职务犯罪特征的理解与掌握。
本案涉及虐待被监管人员罪,本罪也是职务犯罪的一种,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客体为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及监管活动的正常秩序,对象是被监管人,即一切已判决或未判决的在押人员以及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被拘留的人和其他贪污被监管的人。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监管人员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摧残、折磨其身心的行为。至于何为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有了明确规定。主观上是出于直接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劳教管理人员。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古新,是某看守所的教导员,并曾经担任过看守所副所长,符合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的主体要件。如果想为此被告人辩护,从主体要件上已经无法进行切入,只能从其他几个方面入手,或者是从证据,或者是从情节,或者是从其行为等,这几个角度还是比较好切入的。
三、职务犯罪的辩护艺术
虐待被监管人员罪是职务犯罪的一种,笔者愿以本罪为例谈一下职务犯罪如何辩护。关于本案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的辩护,从其构成要件的三个方面切入,可以进行以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