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事件发生后,并没有所谓的受害人及证人报案,看守所内检察机关的检察室近在咫尺,但至今既没有受害人的伤情记载,也没有法医的伤情及伤残鉴定,现场勘查更无从谈起。一个普通人若在带有金属丝的鞭子抽打下,所造成的伤害不仅是皮肤呈现黑紫,也不仅是皮开肉绽,很可能已经是伤筋动骨了。简单的事件模拟就能证实罪犯的谎言,但至今卷内却无相反的证据,所以对古新造成被监管人员人身伤害的事实不能认定。
至为关键的是,鞭子作为本案中主要犯罪工具应收集在案,但却没被收集,更没有指明鞭子保存于何处,故本案已没有相关的物证能予以证明,仅仅有被监管人员的供述,并不能认定古新实施虐待行为的事实存在。另外,古新也作了不存在虐待行为的陈述。
综上所述,检察院机关所收集的证据并不充分,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该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三)从犯罪故意的角度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虐待被监管人员而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的心态。古新是一位受到上级多次嘉奖、同事一致好评、工作非常出色的女警察、女领导。警察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稳定,对于扰乱社会的犯罪分子进行管理和规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让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因此,古新作为一名负责任的警察、领导,其从事的教导行为都是履行其职责的必要行为,不具有虐待的动机和目的,更没有犯罪的故意。
另外,古新在看守所里是做思想工作的指导员,严格的讲,她是接触不到被监管人员的,对他们的处理都是直接由干警专门负责的。因此,其根本就接触不到被监管人员,更不可能产生虐待他们的犯罪的故意。
四、辩护律师的语言要求
从上述职务犯罪辩护的过程,我们可以看出辩护律师语言的重要性,并总结出对辩护律师在语言方面的要求。
(一)律师语言的重要性
语言是表达思维的方法,是人们的思想与情感交流的重要工具之一。语言与语言的交流,实质上就是思想与思想的交流,语言表述的过程就是思想具体化的过程。律师的一切语言,归根结底,是思想的语言。律师的思想语言,除了反映其业务知识,道德水准和社会能力外,还反映了其本身潜在的素质。
哈罗德J?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律师作为法律的践行者,其语言、行为,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仰。律师语言的水平高低决定其与各种当事人相互交流的深浅,也直接决定是否能够与当事人签定委托协议。
律师在实务和理论研究中,接触的是社会的不同领域,不同层面,面对的当事人各种各样,有教师,有学生,有企业家,也有农民工兄弟。不同的当事人,有着不同的行业背景与学历背景,他们所具有的思想也自然各异,对同一个问题的看法也是仁智互见。因此与当事人交流需要技巧,这是一个艺术,这需要语言的锤炼,需要时间的磨炼,需要经验的积累,更需要实践的锻炼,再加上意志力的考验。
(二)辩护律师的语言要求
律师语言的艺术,最能够体现出来的就是在法庭上,辩护律师自然也不例外。对辩护律师语言的要求更高,这是由其辩护的职责与法定的权利义务决定的。辩护律师的语言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规范
律师服务是一个非常专业的服务,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使用的语言应该尽量是法言法语,尽量不使用大众语言,因为在法庭上,控方、中间裁判者都是法律专业人员,他们对法律术语都比较熟悉,因此不用担心他们会听不懂。这与当事人之间的交流不同,当事人对法律可能一无所知,对法律术语可能根本不清楚,这就要求律师必须能用平白的语言向当事人来说明法律术语,也即语言必须通俗易懂。如果律师面对当事人时,不顾及当事人的理解,一味的显示自己的专业性或者为了应付当事人而全部使用专业法律术语,这有可能会丧失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