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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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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拟宣告刑和宣告刑均以月为单位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四舍五入的方法取整数。拟宣告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在确定宣告刑时,可以三个月为单位计算,不足或超过三个月的,按四舍五入的方法取舍。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对以下常见量刑情节,可以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具体调节比例。

1、对于未成年人犯,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性质、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对于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未成年人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五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已满十五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2)对于犯前款规定以外罪行的未成年人犯,巳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巳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

(3)未成年人犯实施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被处罚或教养过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下限;

(4)未成年人犯一贯表现良好或被教唆、利用、诱骗犯罪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上限。

2、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根据其实施犯罪时病情严重程度、犯罪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3、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综合考虑聋哑或视力障碍影响其辨认、控制能力的程度决定从轻幅度。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聋或哑,视力或听力存在严重障碍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对于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程度、损害后果的大小等情况,应当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  

5、对于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综合考虑危险来源、避险方式、损害大小,应当减少基准刑的王50%  上。  

6、对于预备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盾、实施程度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7、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1)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未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3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同一罪名中,既有犯罪既遂,又有犯罪未遂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从宽比例。      

8、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中止犯应当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对于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    

9、对于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0、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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