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3)多次诈骗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4)为吸毒、赌博或者利用封建迷信、邪教组织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诈骗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等急需而诈骗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6)诈骗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八)抢夺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五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四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抢夺一次,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80%,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抢夺一次,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具有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情形: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抢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80%,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八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