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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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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以下;

(2)具有流窜作案;盗窃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未造成严重后果;盗窃生产资料未严重影响生产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3)具有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的,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4)具有多次盗窃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5)入户盗窃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盗窃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有下列情节的,可以相应减少刑罚量:

(1)确困生活所迫、学习、治病等急需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案发前主动将脏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未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盗窃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诈骗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三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二十万元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扶贫、移民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4、有下列情节的,可以相应增加或者减少基准刑,但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法定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下,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扶贫、移民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上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具有"流窜作案";诈骗生产资料,未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扶贫、移民款物等情形之一,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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