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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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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抢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或者减少刑罚量:  

(1)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80%或者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80%,分别未被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飞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利用行驶的非机动车抢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抢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等急需而抢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职务侵占罪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四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三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但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两种情形同时具备的,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等急需而实施职务侵占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敲诈勒索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在敲诈勒索过程中,使用暴力、非法拘禁或者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等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种手段,可以再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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