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千克,咖啡因二百千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且不宜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5、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增加或减少刑罚量:
(1)组织、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及其他特殊人群被利用或被强迫参与毒品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存在犯意引诱、数量引诱情形的,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
(4)受雇运输毒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五、附则
1、本细则适用于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
2、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3、各中院、基层法院对本实施细则尚未规定的其他情节,需要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的,经所在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适当的调节比例后,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4、本细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5、本细则自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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