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旅客越级乘运。此种情况旅客越级乘运行为仅涉及其接受承运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和原车票记载的服务内容不同,承运人可以要求乘车人补交二者之间的差价,或要求乘车人返回其等级乘坐。如果发生人身损害,应按有票旅客来处理。
(4)乘车人持失效车票乘运。只有有效的车票才能证明一个有效合同的存在,失效的车票表明运输合同已归于无效,对承运人没有约束力。如果持失效车票乘运而发生人身损害的,应当以无票乘客处理。
综上所述,铁路旅客运输是一种特殊的运输行为,在运输过程中涉及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正确处理好这类纠纷,对于切实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铁路运输事业的正常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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