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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太覃、陈文翠诉郑州铁路局、成都铁路局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案

 

发表时间:2008/12/7 20:31:40 来源: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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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实和证据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7年2月10日3时10分,受害人陈佳(系两原告之女,14岁)持广元火车站出售的广元至上海的无座车票(票号为N040810)与陈文跃(陈佳父母委托其带陈佳旅行)等同行六人从广元车站搭乘由成都铁路局担当承运任务的1354次列车前往上海。当日21时40分火车到达郑州车站,陈佳即下车去站台。当列车启动出站时,与陈佳同行的人员发现陈佳还在站台上,于是便报告了列车员,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列车员按照程序规定,以口头传递信息的方式向列车长及乘警报告。同时,陈文跃也前往餐车,并找到了当时跟车的成都客运段领导,该领导当即用陈文跃的手机将陈佳漏乘情况与郑州车站进行了联系,要求查找漏乘旅客陈佳。在列车于当日23时到达开封车站时,该次列车列车长又向郑州车站客运室及公安段发出铁路电报,要求查找漏乘旅客陈佳。在此期间,陈佳从郑州车站站台顺着去上海方向的轨道追赶列车,在陇海上行线K564+980公里处被2132次列车撞击,当场死亡,死亡时间2007年2月10日22时42分。另查明,陈佳死亡后,其火化、丧葬费用均由二原告自行给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票号为N040810广元至上海1354次列车客票,证明受害人陈佳的旅客身份。

2. 路外伤亡事故概况表、火化证明、郑州东站公安所对陈文跃的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机车运转关系事故概况报告、铁路传真电报、客运记录,上述证据证明陈佳发生伤亡事故的经过及处理过程。

3. 胡进、李家坤、宋垚的询问笔录,旅客余洪证言,当班列车员谭少江、孟蔚与当班列车长李涛的证言,证明陈佳发生漏乘旅客列车的事实。

(四)判案理由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在本案中,原被告对受害人陈佳死亡的时间、地点、直接原因等基本事实并无争议,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二被告对陈佳的死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首先,虽然在本案中,被告成都铁路局提供了与陈佳同行人员的证言及当班列车员的证言,证实当时列车的进出站程序、列车员的操作规范均符合铁路相关规定。同时提供了《成都客运段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应急预案》、《成都客运段安全非正常情况下应急处理办法》等文件,能证实当发现陈佳漏乘后,当班列车员以口头传递信息的方式及列车到达下一车站即拍发铁路电报等处理方法均符合铁路运输的操作规程。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合同的组成部分”的规定,原告提供了票号为N040810广元至上海1354次列车客票一张,凭此客票,可以认定陈佳是持有效客票乘坐旅客列车的旅客,其与铁路运输企业已经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由于陈佳乘坐的1354次旅客列车由成都铁路局担当值乘,陈佳为乘坐列车所支付的票款亦为成都铁路局收取,因此,成都铁路局作为本次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安全正点的送达旅客到目的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规定,成都铁路局作为承运人应当将旅客陈佳安全运送到目的地上海,但陈佳在运输途中便受到伤害致死,作为承运人的成都铁路局应当对陈佳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由于铁路运输一般具有长途、长时的特点,因此运输沿途必须有车站为列车进行加水、检测、组织旅客乘降等辅助运输业务,才能使旅客列车安全到达目的地。在本案中,郑州车站作为辅助1354次旅客列车的车站同样具有辅助运送的义务,同时,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五条“下列用于在本规程内的意义: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签有运输合同的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车站、列车及与运营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代表承运人”的规定,郑州铁路局亦是本次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依照前述法律的相关规定,作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郑州车站同样具有保障旅客安全的义务。就本案而言,虽然郑州车站在站台两侧设立了警示标记,但是根据铁道部《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第115条“要维护好车站秩序,合理地使用天桥、地道。严禁旅客钻车和横跨股道并随时清理站内滞留人员”的规定,郑州车站作为特等车站,每天往来车辆多,旅客乘降频繁,除了设立警示标记外,还应当派人巡视站台,随时清理站台上的滞留人员才能保证旅客的安全。而1354次列车于当日21时55分从郑州车站发车,陈佳死亡时间为22时42分,死亡的地点也在1354次列车行走的陇海上行线上,距离郑州车站3公里左右。另一方面,从庭审中被告郑州铁路局的陈述来看,郑州车站处于封闭的状态,旅客未经出站口不能走出车站。事故发生地均为封闭的铁路线路,行人无法从两侧进入线路行走。因此,陈佳无论从时间上还是现实环境条件下都不可能从其他地方进入铁路线路,她只能从郑州车站站台出去顺着铁路线追赶漏乘的列车,导致被火车撞击致死。由此可见,郑州车站并未按照规章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未尽到保障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告知、防范义务。故,郑州铁路局亦应当对陈佳的死亡与成都铁路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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