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定期金赔偿
第33条和第34条规定的是定期金赔偿。第33条规定定期金赔偿有这么三点:
第一点,就是定期金的项目是残疾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不适用定期金赔偿,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二点,赔偿定期金应当由赔偿义务人提供有效的担保,因为它存在风险,就需要相应的担保。这个担保是一个什么样的担保呢?我认为,原则上应该是一个财产的担保,人的担保不行,找一个公司让他来担保,如果将来以后他再赔偿不了怎么办呢!所以,我觉得财产担保比较合适。
第三点,定期金赔偿应当由谁来确定呢?当然是人民法院来确定,那么是谁来提出?我觉得是不是可以这样,首先,对于这三项赔偿,一般原则是一次性赔偿。其次,如果定为定期金赔偿,应当由原告提出请求,他提出定期金赔偿的,法院确定定期金赔偿。如果原告和被告有争执的,这个时候由法院来裁定。
第34条规定的是定期金赔偿的具体问题。
第一点,定期金赔偿的给付时间是指,按月或者按年什么时候给付的,通常是一年赔偿一次,一年赔偿一次具体是年初、年中或者是年尾,还是按照判决确定的日期来赔偿。
第二点,就是定期金赔偿的方式,采用什么方法给付,是邮寄还是法院执行。
第三点,定期金每次给付的标准,就是每次应当给付的数额,判决书当中要确定下来。
第四点,就是定期金赔偿的变化,如果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比如说,物价指数的上升。
第五点,就是定期金赔偿的期限,就是赔偿权利人终生,不受前面规定期限的限制。
16.赔偿概念的解释
最后一个涉及赔偿数额的问题就是第35条,这里面讲的是一些具体概念的解释。一个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个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一个所谓“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一个是“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然后是“职工平均工资”。这五个概念我简单介绍一下:
第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城镇居民家庭在支付个人所得税、财产税以及其他性支付之后所余下的人均实际收入。
第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指农村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交纳税款和上纳承包集体任务金额后,所剩余的人均收入。
第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是指城镇中平均每一位居民在一个年度内用于消费性、事务方面所花费的金钱。
第四,“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是指农村中平均每一位居民一个年度内用于生活消费方面的支出。
第五,“职工平均工资”,是指城市在职职工每年的实际平均工资性收入。这个各地都会有统计的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就是从第17条到第35条,规定的都是具体赔偿的问题。需要特别注意的我都讲过了,实际上各位法官比我有经验,肯定还会给我提出很多好的建议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