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民商专题 |本站动态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媒体之声 |刑事综合 |站长相册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公司律师 |公司综合 |律师文集 |特别专题 |债权债务
|赔偿标准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远东风采 |股权转让案例 |法治前沿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民商综合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雅虎 电信114 搜狗 新浪 网易 腾讯SoSo 中搜 MSN tom
首页>>>人身损赔>>>正文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内容及其具体应用问题(4)

发表时间:2005-6-8 来源: 作者:


  还有一点应该特别注意的就是,残疾赔偿金代替了“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这样等于是对《民法通则》的规定作了一个修改,在这个司法解释中不再提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赔偿,而直接赔偿残疾赔偿金。那么,从5月1日之后,对残疾受害人的赔偿,就赔偿残疾赔偿金,而不再赔偿生活补助费。对死者的赔偿金等于是对死者“余命”的赔偿。按照我们中国人的平均寿命,男人一般是在73岁左右,女人是在76岁左右,假如把一个人50岁的时候就致死了,他少活了20多年,死亡的赔偿金等于是赔偿受害人的余命,这一点的变化应该说是和各国的赔偿法规定的内容是相一致的。

  3.关于侵害人身的精神损害赔偿和侵害身体权的问题

  这次的司法解释把死亡的赔偿金和残疾的赔偿金已经转到物质损害上去了,就剩下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它赔偿的对象是什么呢?它赔偿的是死者近亲属的精神痛苦和残疾受害人的痛苦。

  除了这两点以外,还有一般伤害的精神损害,这些都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从范围上来说,应当说还有一个问题也是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就是这个司法解释第一个条文当中提到的,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现在第17条当中提到的这些,实际上讲的主要是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损害赔偿,几乎没有提到身体权的损害赔偿。那么,对于身体权的损害是不是也可以请求赔偿?第一个条文已经规定了,身体损害也可以赔偿。对身体的损害一般不大会造成对财产的损失,怎么样来确定身体权?美国的侵权法当中规定,比如说殴打,殴打就分成两种不同的殴打,一种是伤害性的殴打,它侵害的就是健康权;一种是冒犯性的殴打,它侵害的是身体权。

  关于侵害身体权的问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当中已经作了规定,侵害身体权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到目前为止,各地没有几个法院审判过典型侵害身体权的案件。这里面说明什么问题?我想主要是中国人对身体权的概念缺少认识,另外,我们法官也很少碰到当事人请求身体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没有这方面的案例。这样对于身体权虽然作了规定,侵害身体权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三年的时间内,没有看到典型的案例。

  我最近看到两个案件,一个是审判过的,一个是还没有审判的,但是都不是以身体权的问题来说的。一个案件是,在一个乡镇的中学,早晨老师在上课的时候,第一节课老师就把全体学生罚站,一下子站了一节课,等第二节课的时候,就让每个学生把手掌伸出来,这个老师就拿着削铅笔的小刀,在每个学生的手掌上划一下,开始的时候用刀背来划,后来就用刀尖来划,有的就把同学的手划出血来了,一直划到最后,把全班四十五个学生每个人都划了一下。我想这种案件是侵害身体权的。还有一个案件就是武汉审判的一个案件,涉及到性骚扰,原告在讲骚扰事实的时候,说被告侵扰了我的身体权。案情是一个中学的教研室,教研室的副主任是一位男老师,新来的是一位女老师,这位男老师就经常的对这位女老师口头的进行骚扰。有一次他们学校组织老师进行旅游,住在一个饭店里面,后来这位男老师就进到女老师的房间里面,对这位女老师进行非法的身体接触。这位女老师在起诉的时候就主张,这位男老师就侵害了她的身体权,法院在认定男老师侵扰事实的时候,也提到了侵害了她的身体。这是以侵害身体提起性骚扰诉讼案件,但是最终不是以侵害身体权来认定的,而是认定他构成性骚扰。这些都是侵害身体权的案件。

  那么,这个身体权实际上是一个什么权利呢?就是维护身体组成部分完整性的权利。对身体权的侵害,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就是破坏身体的实质性的完整性,造成身体组成部分的残缺,造成这种残缺不是对健康权的损害,而是对身体权的损害。比如说,一拳打掉对方一颗牙齿,对于健康没有太大的损害,这是一个对于身体权的侵害。另一种就是对身体权形式的完整性的侵害,就是说,我的身体不能被非法接触,就像冒犯性的殴打,也没有把你打伤,就是把脸打肿了,这种就是对身体的形式上完整性的损害。这些都是对身体权的损害。这两种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它一般不会造成伤害的后果,造成伤害的后果就构成侵害健康权了。

本新闻共8页,当前在第2页  1  2  3  4  5  6  7  8  

相关新闻:

·黄某等14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委托)·吕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已委托)
·赖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委托)·熊潇敏律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
·法官观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张祖明诉成都铁路局人身损害赔偿案
·成群鳄鱼吞食一名小学生 父母获赔16万元·7.23郑某VS都安下坳卫生院人身损害赔偿案开庭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受邀作客广西交通台谈醉驾入刑
·2010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官方公布标准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银行按揭未能办成引发购房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
·熊潇敏律师接受《南国早报》采访点评无期限租
·外地人请南宁律师特别专题
·律师执业规划杂想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小区内小车 熊律师点评:楼上漏水
熊律师点评:过年回家 熊律师点评:一堵围墙
热点文章
 
·已婚男老师上网征婚 女白领初见他就失身
·男女开房做爱被旅店老板儿子偷窥 
·海口一镇委副书记 被曝抢农民老婆做二奶
·广西一公司因非法窃取商业机密 被判赔款238万余
·狱中富商备受“照顾”以6套优惠商品房行贿监狱长
·七旬教授身陷艳照门 被敲诈15万后无奈报警
·为债务女子买凶杀自己 换千万理赔安家
·21岁女孩轻信网友被逼迫卖淫 为贞操从二楼下逃生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