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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内容及其具体应用问题(4)

发表时间:2005-6-8 来源: 作者:


  8.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

  第26条规定的是残疾辅助器具赔偿。这一部分规定的有三个要点:

  第一,残疾辅助器具的标准要用普通性,差不多就是那个最低型。

  第二,如果受害人的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第三点就是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这里我举一个例子来说明,北京有一个许诺的案件,是1998年或者1997年判决的,当时判决的时候就判了赔偿207万元,是当时全国赔偿数额最高的一个案件,这个案件的案情是这样,有一个小孩九岁,叫许诺,他在和一个同学放学回家的途中,走到了一个建筑设计院的前面。这个建筑设计院的门口有一个小变电房,这个变电房不是特别高,这个变电房上面有一个电线杆把高压线引进来,有一个电闸在那控制着,这个电闸是一个裸露的电闸。按照电业施工的规则规定,裸露的电闸应当离地面2.2米,按照我们中国人一般的身高,就不会发生危险。这个电闸当时建的时候,定的是1.8米,维修的时候降到了1.4米。这个小孩认为这个变电房上面扔了一些东西,他想肯定有好东西,他就想上去捡。这个变电房这边是一堵墙,这个墙的旁边有一个非法建筑房子,这个房子旁边又停了一辆三轮车,这个小孩就踩着这个三轮车上了非法建筑,又从这个非法建筑上蹬上这堵墙,墙的下面就是这个变电房。许诺往下面一蹦,结果双手就抱到那个电闸的上面,一下子电闸上面的电流就把他击倒,打到了地面上去了,结果造成这个小孩双臂截肢。这个案件应当说是一个无过错联络的共同致害,就是前边讲的那个共同侵权行为中说的那种。供电机关、维修单位、违章建筑的产权机关,这些人的行为偶尔结合到一起,造成了这样的损害结果,其中还包括这个小孩家长监护不周的责任。这些行为结合在一起,造成小孩的损害,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无过错联络的共同致害。后来这个赔偿就赔偿了207万,这当中主要的赔偿就是残疾用具费。

  这个案件发生争议的,是残疾用具费的标准问题。原来计算时,一个使用的德国的标准,标准过高。第二个是更换的周期,究竟是一年更换一次,还是四年更换一次,用的也是一年的标准,也是标准过高。因此就计算出了200多万元的赔偿。

  9.丧葬费赔偿

  第27条规定赔偿的是丧葬费赔偿。丧葬费的赔偿过去是两个标准,一个就是按照实际支出的费用,我们过去一般是按照这样的规定来操作的;另一个就是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那样,按照一个标准来赔偿。这次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就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统一计算。这个标准是最简明的,也是最方便的。

  10.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赔偿

  第28条规定的是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这个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有这么几点:

  第一,赔偿标准,是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第二,一次性赔偿的期限,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个赔偿的期限还是一次性赔偿。

  第三,被扶养人的范围,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这里面有一个问题,比如说受害的时候他已经是胎儿了,还没有出生,如果出生以后,扶养人已经死亡了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了,这个时候要不要算?这个应该算,但是我们这次司法解释当中没有提到。也就是说,造成伤害、造成残疾或者造成死亡的时候,被扶养人还是胎儿的,在他出生以后,他肯定是应该抚养的,这种情况应该不应该赔偿?我认为,应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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