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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内容及其具体应用问题(4)

发表时间:2005-6-8 来源: 作者:


  对侵害身体权的救济,最主要的就是精神损害,那就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造成财产上损失的,那么对财产损失也应当赔偿。

  死亡的赔偿、残疾的赔偿、一般伤害的赔偿以及没有造成伤害,只是对身体权侵害的赔偿,适用的都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究竟应该赔偿多少?这几年当中,有过一些城市订过标准的,广州订的标准是《消法》当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最低标准的5万,重庆订的最高标准的5万,原来最高法院在起草精神损害的司法解释当中,在草案当中也提到最高标准的5万。我们就说,别瞎说了,最高法院如果要是订的最高标准的5万,那广州订的最低标准是五万,那就是最低标准是5万,最高标准也是5万,你的麻烦不就大了吗?大家也可以看一看,全国人大常委会起草的《民法典草案》,它规定的最高标准是10万,我说那也是瞎说,制订民法典是什么呀?民法典是千秋万代的,《法国民法典》都用了200年了,人家也没有太大的变化,你现在订10万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那10年以后你就得修改法律,你不是还为将来修改法律打基础吗!

  很多人就说,精神损害赔偿就没有补救措施,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也就是一个瞎说的数字。还说,最好要明码实价。很多记者在访谈的时候都问我,精神损害赔偿要不要明码实价?我说,不可能明码实价。精神损害抚慰金就是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法官认为一个合适的数额就是一个合适的数额,这个合适的数额有没有标准?我说,就是三个标准:第一个标准,能够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给予抚慰;第二个标准,能够对加害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制裁;第三个标准,能够对一般的群众起到警示或者教育的作用。确定一个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这三点考虑到了,这个数额就是合适的数额。例如说,上海一个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就是那个屈臣氏的案件,一个女大学生到超市买东西,被人家说她偷东西,然后对她脱衣服进行搜身,一审法院判决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后来上诉到二审法院,改成1万元了。后来有的记者问我,杨老师你说,应当判多少合适?我说两个数额都不怎么合适,20万太多一点,1万太少一点,要是5万到10万比较合适。具体的来说,比如说一个法院,那一种情况赔偿多少,大体上还是有一个比较的,比方说,造成了一个很重的残疾要赔偿10万,再重一点的赔偿15万,大概有一个标准,就靠案件积累起来的经验,然后法官再把握一个适当的数额,但是最终决定的方法还是得法官来决定。

  4.关于性骚扰案件的认定和赔偿

  刚才我提到性骚扰的问题,我这里再稍微的介绍一下。

  性骚扰的问题,最近我和几个学生在做一个课题,研究这个问题。这几年性骚扰的案件陆陆续续的发生,全国大概判了9个这样的案件,我说胜诉的是2.5个,因为有一个判决胜诉,但是不判决赔偿,这只能算作半件。

  性骚扰的案件多数是判决原告败诉,其实原告败诉在什么地方呢?主要是证据问题,原告起诉被告性骚扰你得拿出证据来呀。性骚扰一般情况下都是一对一的,这样怎么来确定这个证据呢?有一个案件起诉性骚扰被驳回了,《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杂志》这些记者都抱不平,找我说要个说法。我说这个不抱怨别人,还是要怨自己,证据不足怎么说啊!他说,你看也有证据呀,证据是什么?他说,这个单位的很多同事都证实这个老板经常找她,进到她的办公室,我说这个证据证明不了问题;第二个证据,是有一天有两个同事证实老板把她叫到办公室以后,她在办公室里面有尖叫声。我说,尖叫也不好说里面有什么行动啊,性质难以确实。靠这些证据能够证明性骚扰的问题吗?所以,主要还是证据问题,不能说法官不保护受害人。

  性骚扰当中第二个问题,就是性骚扰侵害的是什么权利?性骚扰在各国不同的法律制度下,它侵害的客体是不一样的,在美国、日本法律最健全的地方,他们其实是在保护劳动的权利,是在劳动场合、在工作场合,在这个场合当中实施了性方面的骚扰的话,认定为性骚扰。这就是职场主义。但是,有一些国家不是这样的,他们认为性骚扰侵害的是性权利。这就是权利保护主义。我们采用什么样的办法呢?后来我说,不能采用美国和日本这种的做法,性骚扰一定要在劳动场合或者工作场合,是对劳动秩序的干扰。他的这种做法是什么呢?就是说,如果一个员工在企业或者单位当中受到了性骚扰以后,不仅仅直接骚扰你的这个人要承担责任,而且老板也要承担责任。因为你提供的劳动环境不好,就像我们说的替代责任差不多。多数国家的规定不是这样的,性骚扰还是对个人的权利的侵害。我们现在处理的这些性骚扰的案件,既有在劳动场所发生的,也有一般同事之间发生的性骚扰,比如象我刚才讲的两个老师之间。还有就是纯粹的一般的场合,北京朝阳区法院的最近处理了一起性骚扰的案件,是打手机骚扰,说有两个男的是同事,两家关系非常密切经常来往,有一天一方的这个男的,就是被告,给同事的妻子也就是原告发了一条短信,说我和太太要去逛街,你过来和我们一起逛街吧!原告接到短信以后立刻就跑到他们家去了,到他们家去了以后,发现只有这个男的自己在家,她就问,怎么就你自己啊!他说我老婆出去了,就咱俩逛街还不好吗!咱们俩逛比和我老婆逛更好,就带有点挑逗的性质。这个女的就说,我们都是正经人,怎么能够这样呢?据原告讲,被告就有动手动脚的行为,原告挣脱了以后跑回家去了。在随后的两三天时间里面,被告就给原告发了8条手机短信,这8条短信写的都是有关性的内容。原告认为受到了性骚扰,就向法院起诉,说被告用手机短信进行性骚扰。到了法庭上以后,被告说我这是跟原告开玩笑,以前也开。法官就说,你拿出证据来呀!然后被告的太太也出庭作证,她们两个关系本来就暧昧,有一天我还看见她们俩还在床上躺着呢!证据在哪啊!原告提出的证据是板上钉钉的,有8条信息都在电话上放着呢!而且都是从你的电话中发出来的,你还有什么可否认的。最后被告就说,我这是在开玩笑。但原告不认为你在开玩笑,你就是构成性骚扰。所以,法院的判决就是被告构成性骚扰。这个案件说的比较清楚,就是说,我们实际上所采取的立场,反击性骚扰,保护的就是性的权利。就是说,一个人自主支配自己的性利益,违背我的意志进行一些性方面的挑逗或者其他有关的行为,那你就构成性骚扰。所以,这个案件我觉得特别有典型意义,就是能够说明性骚扰侵害的客体能够确定下来,行为方式也都可以确定下来,这就是性骚扰,侵害的就是性权利。当然,也有女性对男性进行性骚扰的,如果违背意志的话,也构成性骚扰。性骚扰案件出现的比较少,一个是证据问题,另外一个就是大家对这个问题认识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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