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6时,“红旗203”轮通过VHF09频道呼叫灯塔与B1号浮标之间的进港船,最终取得联系并确认该船即为“蓝宝石”轮,双方协议绿灯避让通过。“蓝宝石”轮船长令左舵20,进二,与“红旗203”轮绿灯会过。之后,“蓝宝石”轮船长发现本船距离灯塔约0.3-0.4海里,但没有去进行观测雷达,具体确定“银桉”轮的位置。负责观测雷达的三副虽在雷达上发现了“银桉”轮,并试图进行雷达标绘,但由于对ARPA使用不熟练,未标绘成功,也没有通知船长发现“红旗203”轮后面又回波。会过“红旗203”轮后,“蓝宝石”轮船长令右舵,准备穿越航道。
“银桉”轮上的引水员通过VHF09频道得知该不明船舶为“蓝宝石”轮后,于0917时将上述情况报告了VTS,并将本船改缓速前进。“蓝宝石”轮称,刚才“蓝宝石”轮报的船位在灯塔东北是错误的,实际“蓝宝石”轮在灯塔正东偏南。VTS立即要求“蓝宝石”轮核实船位,但“蓝宝石”轮仍回答“在灯塔东北,只有0.5海里了”。VTS要求“蓝宝石”轮再核实一下船位,因为在“蓝宝石”轮所称的位置没有船舶。与此同时,“银桉”轮上的引水员通过VHF09频道也告知“蓝宝石”轮船位有误,并要求与“蓝宝石”轮绿灯通过,请其抓紧向左转向。但“蓝宝石”轮没有应答。091830时,“银桉”轮上的引水员再次要求“蓝宝石”轮互相左舷通过,“蓝宝石”轮回答“好的”。
0920时,“银桉”轮发现“蓝宝石”轮让过“红旗203”轮后有右转趋势,欲穿越航道。“银桉”轮立即停车,之后,又改后退一。同时,通过VHF09频道与“蓝宝石”轮联系,告知“银桉”轮为深吃水船,并多次警告“蓝宝石”轮不要右转,应马上倒车,让清航道。VTS也发现“蓝宝石”轮有进入灯塔北航道的趋势,告知其现在所处的位置是深水航道的出口,如果其在3、4号浮标上线的话,请马上让清深水航道。“蓝宝石”轮回答“我们和他向右,我们和他绿灯过”。刚回答完,“蓝宝石”轮即用目视发现出口船“银桉”轮沿灯塔北航道出港,距离很近,船速较快。“蓝宝石”轮船长考虑灯塔位于本轮左舷且距离已很近,再要左舵回对灯塔构成威胁。虽“银桉”轮引水员和VTS都要求该轮向左,不要进入航道,立即体停车,但“蓝宝石”轮船长仍坚持右满舵,继续向右让,并要出了前进三的车令,同时鸣放一长声。“银桉”轮倒车后有右转趋势,侧压力使船偏转,危及灯塔安全。0923时,“银桉”轮停车。稍后,进车左舵,保持船位,并要求其倒车。但“蓝宝石”轮回答“你走你的,没事,我右满舵走了。”此时,“银桉”轮发现碰撞已不可避免,即加车左满舵,以避让灯塔和避免碰撞“蓝宝石”轮船尾机舱要害部位,以减少损失。当距离碰撞不足一分钟,碰撞已不可避免时,“蓝宝石”轮船长令全速倒车。0926时,“蓝宝石”轮艏球鼻撞入“银桉”轮一舱,碰撞地点接近B3浮标,位于灯塔航道北侧。“银桉”轮右舷一舱被撞一面积3.5M×7M破洞;“蓝宝石”轮球鼻艏凹陷变形,艏尖舱破损进水。
事发后,“银桉”轮引水员立即向VTS报告。印双方损失情况不明,且双方均报本船漏水,为避免造成人员及财产的更大损失,天津海事局立即指派拖轮到现场监护。经现场勘察,发现两船没有沉没危险后,决定让两船立即进港。“银桉”轮进港后,抢卸货物,并进船厂修理,延误船期26.34天。“蓝宝石”轮也进船厂修理,延误船期11天。
[审理]
2002年12月6日,银桉航运有限公司和中海(香港)航运有限公司在天津海事法院起诉福建省厦门轮船总公司,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原告的损失530,372.04美元。同日,福建省厦门轮船总公司在厦门海事法院也起诉了银桉航运有限公司和中海(香港)航运有限公司,认为两被告应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50%的责任,应赔偿原告1,374,764.95元人民币。在法定答辩期内,双方均向对方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厦门海事法院依法裁定将案件移送天津海事法院,天津海事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福建省厦门轮船总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对两个法院的上述裁定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