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银桉航运有限公司
原告中海(香港)航运有限公司
被告福建省厦门轮船总公司
“银桉”轮为一艘利比里亚籍散货船,登记船舶所有人为银桉航运有限公司,船舶实际经营人为中海(香港)航运有限公司。该轮船长195米,型宽28.4米,型深15.8米,船舶总吨位24,008吨,涉案航次前吃水9.84米,尾吃水10.14米,船籍港为利比里亚蒙罗维亚港。该轮事故前船舶证书及相关航海图书资料齐全,船员具有相应的适任证书。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蓝宝石”轮为一艘中国籍散货船,登记船舶所有人为福建省厦门轮船总公司。该轮船长186米,型宽27.8米,型深15.9米,船舶总吨位22,997吨,涉案航次前吃水5.8米,尾吃水7.04米,船籍港为中国厦门港。该轮事故前船舶证书及相关航海图书资料齐全,船员具有相应的适任证书。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2000年12月8日,“蓝宝石”轮装载8,199吨粮食由大连港开往天津新港。12月9日0630时,因能见度不良船长上驾驶台。此时,该船航速11.5节,航向295度。0724时,该轮抵距离大沽灯塔11海里处,船长下令通知机舱更换轻油。0745时,三副上驾驶台接大副班。此时,驾驶台上除船长和三副以外,还有两名见习三副和两名舵工,共计6个人。该船两部雷达处于开启状态,其中一部具有ARPA功能。该轮未鸣放雾号,未开启航行灯,亦未派人到船头了头。三副负责观测雷达并在海图上标绘GPS船位,一名见习三副负责操纵车钟并记录。另一名见习三副刚刚毕业,在驾驶台熟悉工作,水手负责操舵并协助船长了望。0815时,“蓝宝石”轮船长向VTS询问本船动态,VTS告知其0900时再联系。该轮船长认为等候时间较短,抛锚不值得。为等待航道,改慢车,以航向320度、航速小于6节,沿灯塔北航道南边线航行。0840时,过灯塔北航道B1号浮标。0900时,GPS船位为38°56.2?N/117°59.9?E,此时距离灯塔约1海里。
2000年12月9日,“银桉”轮在天津新港装妥32,667.8吨煤炭后,准备驶往卸货港韩国的浦项港。根据VTS的安排,“银桉”轮动态为0730时出港。
0720时,引水员登“银桉”轮。因能见度不良,引水员下令备双锚,大副和木匠在船首了头,开启航行灯,按雾航要求开启门窗,并手动鸣放雾号。同时,开启并使用两部雷达(其中一部具有ARPA功能),其性能良好,在1.5-6海里档轮换扫描。0740时,最后一根缆解妥。在离港及进入航道航行过程中,引水员、船长、三副、舵工等共计四人在驾驶台。当时能见度约0.7-0.8海里,北风2-3级。出港航行过程中,因受风流作用,操舵时需要向左修正航向。“银桉”轮以8节的速度航行。对航行中发现的移动物标进行了雷达标绘。
当“银桉”轮航行至NO.3和NO.4号浮标时,在雷达上发现在大沽灯塔东南约1.5海里处有一移动速度较慢的活动物标,并对该物标进行了标绘。引水员通过VHF09询问该船身份,但没有应答。之后,又与其他船舶上的引水员联系,均未确认该船的身份。VTS也多次查找该船舶,但同样没有结果。
0902时,VTS通过VHF09频道询问“蓝宝石”轮确切位置。该轮船长在没有核实自己确切船位的情况下,将本船位置错误地报为“在灯塔北边,不到1海里。”随后,该轮船长询问是否可以进港上线,VTS告知有出港单向船,最后一条刚刚到9号和10号浮标 ,令其不要在航道上与出港船会船。“蓝宝石”轮回答同意,但继续将本船沿灯塔北航道南边线慢速航行等候。此后,VTS在监控雷达上发现有一条进港船位于灯塔与B1浮标之间(实际是“蓝宝石”轮),多次通过VHF09呼叫该轮,但都没有回答。
0911时,VTS提醒当时已接近灯塔的出港船“红旗203”轮,建议“红旗203”轮注意灯塔与B1之间的进港船,加强联系,提早避让。当时,在“红旗203”轮之后约0.8海里的“银桉”轮引水员也通过VHF09频道询问附近其他船舶上的引水员,以便确定该进港船的身份,但均未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