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海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海商初字第10号
原告云南宣威市云虹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云南宣威市板桥镇虹桥。
法定代表人邱崇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文追,男, 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该司出口部经理,住所:南宁市新城区七星路130号。
委托代理人黄文利,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北海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海角路145号海港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张凤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年长,男, 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湛江海洋大学教师,住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解放东路40号。
原告云南宣威市云虹磷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北海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违约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文追、黄文利,被告委托代理人尹年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3年12月10日和2004年1月13日先后委托被告中国北海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下称北海外代)运输5个货柜的工业磷酸和2个货柜的食品磷酸,自北海港启运,在香港中转,至目的港埃及亚历山大港(Alexandria Port EGYPT),并支付全程运费。被告亦先后签发了以上两票货物的全程联运提单。而被告委托的二程承运人太平洋国际联合公司(Pacific International Lines LTD)(下称PIL公司)却将两票货物误卸至埃及索那港(Sokhna Port,EGYPT),并在该港产生了滞柜费、港口储存、码头处置费等共计12 403.02美元。为使货物得以运至亚历山大港,原告被迫委托中国(埃及)投资开发贸易促进中心(下称中埃投资)向被告目的港代理东方运输有限公司(Orient Shipping LTD)(下称东方运输公司)支付以上费用,故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以上费用,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并非案涉运输的承运人,而是代理承运人香港华胜船务有限公司(下称华胜船务)签发提单;案涉货物没有中途卸至索那港,货物正常抵达目的港;原告诉称费用的产生和支付均无事实依据。据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主张:
证据1、授权委托书,拟证明原告授权刘文追办理磷酸进口业务;
证据2、出口货物托运单,拟证明原告委托被告托运5个货柜磷酸至亚历山大港;
证据3、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拟证明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全程运费;
证据4、电汇单,拟证明事项同证据3;
证据5、提单PENBH20031229,拟证明原被告间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证据6、2003年12月22日,被告致原告的传真,拟证明原告5柜货物从香港发运的时间;
证据7、2004年4月2日,被告致原告的二程提单HKGALYP0303212传真件,拟证明被告将二程船承运的情况通知原告;
证据8、出口货物委托单,拟证明原告委托被告承运2个货柜磷酸至亚历山大港;
证据9、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拟证明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全程运费;
证据10、电汇单,拟证明事项同证据9;
证据11、提单PENBH20040138,拟证明原被告间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证据12、2004年2月13日,被告发给原告的传真,拟证明原告2柜货物从香港发运的时间;本新闻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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