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北海水上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表时间:2012/7/1 1:24:27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北海海事法院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海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海商初字第33号


 
    原告庞顺才,男,195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合浦县沙岗乡三东村委会坝口队。
    委托代理人李红梅,北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郑伟莲,北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子福,男,1956年4月1日出生,汉族,渔民,住所:北海市海城区地角镇中寮783号。
    委托代理人伍庆华,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家昆,男,51岁,汉族,渔民,住所:北海市海城区地角镇中寮277号。
    原告庞顺才诉被告陈子福、许家昆水上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顺才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红梅,被告陈子福的委托代理人伍庆华、被告许家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9月15日16时30分,被告许家昆所属的“桂北渔88001”号渔船在北海地角渔港航行时,船舵挂住了被告陈子福所属的“桂北渔88033”号渔船缆绳,造成该船与其并排停泊的船舶发生挤压致船上的夹板断裂,正在船上通灰路的雇工庞顺才头部受伤,后送医院治疗。北海渔港监督经调查作出结论,认定二被告所属的船舶在事故中负对等责任。因此,二被告已构成共同侵权,应互负连带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0 377.60元、误工费4 168.64元(6 796元÷365天×224天)、护理费4 168.64元(6 796元÷365天×22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15元×50天)、被抚养人生活费4 377.50元[儿子庞忠春、女儿庞小芳分别按3年、7年计,共计10年, 1 751元/年×10年×(30%+20%)÷2]、残疾赔偿金20 950元[20年×2 095元×(30%+20%)]、精神损害赔偿金12 000元,合计66 792.38元,扣除被告陈子福、许家昆已分别支付的11 651.90元、10 150元,二被告尚应赔付原告44 990.48元。
    被告陈子福辩称,事故是 “桂北渔88001”号渔船驾驶不慎所引起,该船在事故中应负完全责任。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被告许家昆辩称,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桂北渔88033”号渔船违反渔港安全管理规定所引起,该船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没有责任,请法院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主张:
    证据1、北海渔港监督的安全事故报告,拟证明二被告所属的船舶在事故中负对等责任的事实;
    证据2、北海市人民医院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和病程记录,拟证明原告的伤情、住院情况及医生建议出院后继续门诊治疗的事实;
    证据3、北海市人民医院的收费收据,拟证明原告住院所用医疗费的金额;
    证据4、户口簿,拟证明原告儿子和女儿的年龄;
    证据5、北海市检察技术鉴定中心法医鉴定书,拟证明原告右眼伤残为八级,左耳伤残为九级。
    被告陈子福质证认为,对证据2、3、4无异议;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关于其在事故中应负责任的认定与事实不符,是错误的;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构成残疾的依据不充分。
    被告许家昆质证认为,对原告的证据2、3、4、5无异议;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在事故中负责任没有事实依据;
    被告陈子福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以支持其抗辩理由:

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4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人身伤害赔偿,水上人身伤害,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
更多与 人身伤害赔偿,水上人身伤害,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 相关新闻:

·黄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已委托)·[南宁律师] 男子饮酒过度身亡 同桌3名酒友被判
·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公司管理人员未执行公司财务制度导致160万损失
·租客小孩楼顶玩耍摔亡房东是否担责·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案(已委托)
·南宁律师推荐:交通肇事案中涉及乞讨人员死亡·食品标签违反强制性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

 
上一篇北海海事法院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违约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