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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自助:离婚纠纷常见法律问题归纳
发表时间:2009-10-29 20:32:19 来源: 作者:
离婚时,如果一方当事人依靠个人财产以及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且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用个人财产中的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或者采取一次性经济帮助的形式,给予对方必要的帮助。帮助的程度即期间,可以由当事人相互协商解决,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十一、夫妻共同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财产混同在一起应如何解决
离婚诉讼涉及离婚当事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混同在大家庭共有财产当中的问题时,法院是不能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案件共同诉讼人,也不能直接在离婚案件中判决哪些属于离婚当事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的。离婚当事人应当另案诉讼或采取其他合法的方式,首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大家庭财产中分析出来,这样,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才能得到解决在。法院可以中止对离婚案件的审理,待上述结果出现时,再恢复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的审理;也可以就已经无争议的夫妻共同财产即离婚等其他问题进行判决,由当事人另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归属与分割问题。
十二、重婚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也构成重婚犯罪。犯重婚罪的,依法判处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案可以由被害人自诉追究犯罪人的法律责任,也可以通过公诉依法追究犯罪人的法律责任。因一方重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夫妻离婚的,受害方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对方赔偿。
十三、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但下列案件,可由原告居住地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五)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六)、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七)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八)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九)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十)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四、离婚案件诉讼费的收取标准
离婚案件每件当事人需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50
元至
300
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
2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
%交纳。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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