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条件
1、当事人自愿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依据该法律原则,婚姻关系是依据当事人自愿建立的。但是,在解除婚姻关系的问题上,不少人对婚姻自由的理解,是缺乏全面认识的。从法律的角度看待当事人基于婚姻自由解除婚姻关系,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基于婚姻自由解除夫妻关系,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即可以无需任何其他理由而解除婚姻关系的。
2、夫妻感情破裂且调解和好无效
夫妻感情破裂,且经人民法院调解和好无效,人民法院应准许当事人离婚。这是在当事人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通过法律手段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定条件。因此,在当事人不能就解除婚姻关系问题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国家和法律对公民婚姻关系的存亡进行干预,就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调解和好是否无效”为主要标准来决定干预结果的。由此可见“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调解和好是否无效”是当事人在不能就离婚问题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判断是否应当依法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法定标准。
3、其他条件和情形
除上述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定条件以外,其他一些原因也可能导致当事人婚姻关系解除。如:婚姻一方当事人自然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等。这些条件的成就,也可以导致当事人婚姻关系解除。但是,这些条件成就以后,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才能终结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如:婚姻一方当事人自然死亡,另一方应及时办理其死亡手续等。
二、离婚的法律程序
1、当事人自愿离婚
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离婚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必须共同到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向婚姻登记机关出具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婚姻登记机关在查明当事人双方确系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一致、妥善的处理意见时,发给当事人离婚证。当事人领取离婚证以后,即意味着当事人双方已经解除了夫妻关系。
2、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但因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意见有分歧,不能通过登记的形式办理离婚,当事人通过诉讼离婚
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因此,事人可以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以后向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要求离婚。
3、法院准许当事人离婚的条件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法院只有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才可能准予当事人离婚。因此,当事人要通过法院解除夫妻关系,就必须参与或明确向法院表示拒绝参与法院针对夫妻双方和好所进行的调解活动。
2、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当事人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也就是说,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如果认定当事人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离婚。否则,即使调解无效,法院也可以不准许当事人离婚。
3、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解和好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当事人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