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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自助:离婚纠纷常见法律问题归纳

发表时间:2009-10-29 20:32:19 来源: 作者:


 
    
  3、未成年的监护人擅自变动离婚时的某些约定内容,从而导致的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纠纷  
     
  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以后,有可能因为正当的原因,如为生活方便;也可能因为非正当原因,如与对方情绪对立的原因,一方擅自改变某些离婚时约定的内容,从而导致的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纠纷。例如未征得对方同意,一方擅自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又如一方拒绝、阻扰对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探视等等。这些纠纷的处理,首先的原则是,未成年人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抚育义务,是法定的,是不可基于任何理由进行抗辩和不履行的。因此,无论出现什么样的情况,未成年人的父母都是不可不履行对未成年人抚养义务的。其次,当事人离婚时关于未成年人问题的约定内容,任何一方都是无权擅自进行变更的,擅自变更的,对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恢复到离婚协议内容约定的状态。 
    
  4、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均不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由此造成的未成年子女抚养问   

  如果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均不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甚至由于这种不承当抚养责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未成年人的父母除了要接受严厉的法律制裁以外,代为承当未成年人抚养责任的当事人,如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亲属或社会组织,有权通过法律程序,要求未成年的父母承当因抚养未成年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其他法律责任。 
    
  5、因离婚时有未处理财产或未处理债权债务产生的纠纷

      
  当事人离婚后发现有离婚时尚未处理的财产及其他纠纷,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离婚时没有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解决离婚时尚未解决的其他纠纷。这类诉讼,法院是会依法受理并依法进行判决的。诉讼时效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两年。 
    
  
六、同居关系及其产生的纠纷问题  

  
199421之前,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是事实婚姻;199421之后,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是同居关系。事实婚姻的处理:(1)当事人如愿意继续共同生活的,应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当事人不愿意继续共同生活的,应比照离婚的有关规定处理事实婚姻。因为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如果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会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因解除同居关系,要求分割同居期间财产或者关于子女抚养等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比照离婚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七、房屋是否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原则  

  
《婚姻法》确立的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论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还是登记在夫妻任何一方名下的房屋,原则上均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有夫妻双方平等分割。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时间,应当是界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的根本依据。只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无论是登记于一人名下还是双方名下,原则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够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房屋系其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且所有权登记于个人名下,只是婚后方领取权属证书的,该房屋应视为一方个人财产在形态上的转化,仍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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