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09-10-29 20:32:19 来源: 作者:
当事人离婚后发现有离婚时尚未处理的财产及其他纠纷,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离婚时没有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解决离婚时尚未解决的其他纠纷。这类诉讼,法院是会依法受理并依法进行判决的。诉讼时效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两年。 六、同居关系及其产生的纠纷问题 1994年2月1日之前,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是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之后,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是同居关系。事实婚姻的处理:(1)当事人如愿意继续共同生活的,应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当事人不愿意继续共同生活的,应比照离婚的有关规定处理事实婚姻。因为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如果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会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因解除同居关系,要求分割同居期间财产或者关于子女抚养等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比照离婚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七、房屋是否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原则 《婚姻法》确立的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论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还是登记在夫妻任何一方名下的房屋,原则上均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有夫妻双方平等分割。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时间,应当是界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的根本依据。只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无论是登记于一人名下还是双方名下,原则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够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房屋系其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且所有权登记于个人名下,只是婚后方领取权属证书的,该房屋应视为一方个人财产在形态上的转化,仍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本新闻共7页,当前在第5页 1 2 3 4 5 6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