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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自助:离婚纠纷常见法律问题归纳

发表时间:2009-10-29 20:32:19 来源: 作者: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当事人自愿解除夫妻关系时需要处理的几个具体问题   

 
 1、当事人自愿解除夫妻关系时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当事人自愿解除夫妻关系时,需注意的主要事项归纳起来,一般主要有以下几项:    
  1)婚姻自由原则必须得到最忠实的体现。任何一方不得采取威胁、欺诈等不法手段,骗取对方解除婚姻关系。    
  2)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抚养问题必须得到有效的落实。当事人不能就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仅强调婚姻自由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是不能被婚姻登记机关允许登记解除夫妻关系的。    
  3)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分担必须明确无争议。如果存在争议,同样是不能被婚姻登记机关允许登记解除夫妻关系的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代理当事人与对方通过离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对方也不能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婚姻自由为理由,与之通过离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关系的解除,必须通过必要的法律程序才能解除。 

  2、当事人自愿离婚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及其处理办法 


  1)一方当事人对解除夫妻关系反悔。因为婚姻关系是人身关系,因此,婚姻关系一旦解除,是难以逆转且直接关系到他方人身权的。所以,当事人自愿离婚以后,一方当事人对解除夫妻关系反悔是很难得到法律支持的。但是,一方当事人采取威胁、欺诈等不法手段,骗取对方解除婚姻关系,也是对他方合法权益的侵犯。这种侵犯,行为人应该向对方承当什么样的民事法律责任,目前,国家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这类问题怎样更加妥善的处理是还需要一个过程的。但是,受害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承当民事责任以外的其它法律责任。    
  2)一方当事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抚养问题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分担问题反悔。因为婚姻自由是建立在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基础上的。因此,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一旦和对方在离婚时自愿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并经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协议就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所以,一般情况下,对经过民政部门登记的离婚协议反悔,在没有法定理由给予支撑的情况下,是比较难以得到法律支持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如果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方当事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抚养问题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分担问题反悔,必须要重视二个法律问题:第一,时效。必须在登记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二,必须要有充足的理由。需要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否则,法院会依法被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3)离婚后发现有离婚时尚未处理的财产及其他纠纷。离婚后,当事人一方发现有离婚时尚未处理的财产及其他纠纷,当事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离婚时没有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解决离婚时尚未解决的其他纠纷。这类诉讼,法院是会依法受理并依法进行判决的。     
  4)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否则,即使双方在生活形式上恢复离婚之前共同生活的模式,当事人之间也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当事人通过诉讼离婚后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也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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