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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自助:离婚纠纷常见法律问题归纳

发表时间:2009-10-29 20:32:19 来源: 作者:




  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里有二个问题值得注意:(1)非上述法定事由,离婚时一方当事人是不能要求对方赔偿的;(2)基于上述法定事由,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赔偿,必须在离婚时提出。离婚后再提出赔偿要求,不论是否存在上述法定事由,法院是都不会支持的。 
    
  5、法院不准许当事人离婚以后,当事人经过多长时间可以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和经法院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如果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和经法院调解和好的案件当事人,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的,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即使受理,也会裁定不会当事人起诉的。原告当事人起诉要求离婚,后又撤诉,放弃离婚诉讼请求的,同样在六个月内也不能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五、离婚后最可能产生的争议及其处理办法  

  
1、关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纠纷  

  离婚后有关未成年人监护权问题的纠纷,一般情况下,会表现以下几种形式:(1)当事人对未成年人由谁监护产生争议,或争夺未成年人的监护权,或均不愿意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义务,相互推卸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2)在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得到确认后,由于各种原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要求变更孩子的监护权;(3)未成年以外的其他人,出于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出面主张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 解决此类争议,法院一般都是按照这样的原则来进行处理的:第一,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是离婚当事人的法定职责,不履行这样的职责是要承当法律责任的;第二,哺乳期内的未成年人,以母亲监护原则。第三、哺乳期后的未成年人,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各种因素来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确定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其他人作为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 
    
  2、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内容的纠纷  

  未成年人常规生活需要以外的有关费用是否应该成为未成年抚养费的内容,这类纠纷也经常出现在离婚后当事人的纠纷之中。在当事人之间因未成年人除常规生活需要以外所产生有关费用或预计将产生有关费用产生纠纷时,法院一般是把握以下原则进行处理的:第一,该费用的发生是正当并且必须的。如果是正当并且必须的,不在未成年人父母之间进行合理负担,有可能危及未成年正常的生存,例如,突发性疾病需要抢治疗费用等,那未成年人父母就必须要承当或分担这些费用。这些费用的承当或分担,在有些情况下是对等的,有一些情况下也完全可能是不对等的,即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合理进行负担。但是,例外的情况是,即使该费用的发生是正当并且必须的,但未成年人父母确实无力承当这些费用,这属于社会救济的范畴,法律另有救济渠道。第二、该费用的发生是正当的,但与未成年正常的生存问题是可以割裂的。未成年人父母合理负担这些费用,有可能提升未成年的生活质量,例如,未成年学习钢琴,接受非义务教育等。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是不可以强制未成年人的父母负担或分担这些费用的。这些费用的解决,只能在亲情以内的范围内解决,不能依法进行强制。第三、该费用的发生完全是不正当的,如一方因溺爱未成年人或因未成年人的不良嗜好产生的费用。例如:未成年人奢侈性的消费等。这些费用,未成年的父母依法是有权利拒绝支付的。且这种拒绝行为也是能够得到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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