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金岭矿业收购金钢矿业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引言……3
正文……5
一,金钢矿业的主体资格及历史沿革……5
二,金钢矿业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企业……7
三,金钢矿业的股本及演变……8
四,乔普卡矿区采矿权及矿区情况……9
五,金钢矿业的业务…… 11
六,金钢矿业的主要财产……13
七,金钢矿业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19
八,金钢矿业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1
九,金钢矿业的公司治理情况……21
十,金钢矿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情况……22
十一,金钢矿业的税务……23
十二,金钢矿业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情况……24
十三,金钢矿业及其他关联企业,关联人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25
十四,本次收购的实施情况……27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金岭矿业收购金钢矿业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 塔什库尔干县金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 依法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受上市公司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000655.SZ)(以下称"金岭矿业")委托,担任金岭矿业拟通过受让塔什库尔干县金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称 "金钢矿业" 原股东转出的金钢矿业100% ) 股权的方式,对金钢矿业进行收购(以下称"本次收购" )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称"《深交所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矿业权相关信息披露》(以下称"第14号备忘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完成本次收购相关的法律服务工作, 对本次收购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并发 现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继而对金岭矿业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本所组成专门工作组,由张雷律师负责,章蕴芳律师和王超律师共同参与,具体承办该项业务。 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交所 规则》及《第14号备忘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向金钢矿业提出了多份调查提纲 及文件清单,收集并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文 件;本所律师对金钢矿业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审核,调查,对金钢矿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访谈并记录, 对金钢矿业拥有或使用的有关财产进 行了实地考察,查验;本所律师走访了有关部门,就工作中的某些专门问题进行咨询。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的规定,对本次收购所涉以下方面的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了调查:
1,金钢矿业的主体资格及历史沿革
2,金钢矿业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企业
3,金钢矿业的股本及演变
4,乔普卡矿区采矿权及矿区情况
5,金钢矿业的业务
6,金钢矿业的主要财产
7,金钢矿业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8,金钢矿业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9,金钢矿业的公司治理情况
10,金钢矿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情况
11,金钢矿业的税务
12,金钢矿业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情况
13,金钢矿业及其他关联企业,关联人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14,本次收购的实施情况 金钢矿业已向我们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提供的所有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 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各该原件相一致;所有原件或复印件上的签名及盖章均真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