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所涉及的交易为股权转让时,尽职调查的范围还应包括目标公司的设立、存续、股权、治理结构、经营、财务状况、资产负债等情况。
受让人进行上述尽职调查,需要转让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文件。由于上述资料、文件可能涉及转让人的商业秘密,转让人在配合受让人进行尽职调查之前,往往会要求与受让人签署保密协议,以明确受让人的保密义务,同时约定受让人与转让人进行矿业权交易的排他性权利及此种排他性权利的有效期间。
(二)做好交易结构的设计和合同谈判
上述所列的尽职调查的情况和事项,对矿业权转让交易的可行性、交易条件和价格的设定均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有的可能对矿业权交易的可行性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有的可能给矿业权交易带来一定障碍,但尚不足以使交易完全失去意义;有的虽然不会对交易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但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交易价格及交易条件的设定。
对上述情况的了解和掌握,对拟受让人全面评估矿业权转让交易中存在的各种现实的及潜在的法律障碍及风险,从而尽可能准确地判断拟受让矿业权的价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对于交易金额较大的矿业权交易,受让人应自行或委托律师及其他专业人员对上述所涉及的事项进行详尽的调查,以便决定是否与矿业权人进行正式谈判及如何进行谈判。如通过尽职调查认为矿业权交易仍有继续进行协商、谈判的余地,对尽职调查中发现的妨碍或可能妨碍矿业权转让交易,但尚未使得矿业权交易完全成为无意义或不可能的情形,拟受让人应与矿业权人协商消除该等情形的可能性及相关安排,并将其纳入矿业权交易合同,作为矿业权转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或矿业权交割的先决条件。对于尽职调查中无法查明的,但是对交易仍然具有较为重要的影响的相关事项,则可要求矿业权人作出相关的陈述和保证,并约定相关陈述和保证不实的,矿业权人将构成根本性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并赋予受让人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权利。对于可能对交易价格及交易条件的设定具有一定影响的事项,亦可要求转让人作出相应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并约定一旦发生陈述和保证不实或转让人违反承诺的情形时将触发的价格调整。
对于受让人而言,需要注意的是:交易价格并不是一个孤立的存在,交易价格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交易条件如何设定;不同的交易条件往往产生不同的交易价格。因此,对交易条件的谈判,实际上就是对交易价格的谈判。而交易条件如何设计,又取决于尽职调查的结果及对尽职调查中所揭示的各种情况和问题的权衡。这正是拟受让人需要聘请熟谙矿业法律及矿业权交易程序的专业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并设计交易架构和交易条件的重要原因。
(三)妥善拟订合同条款
在矿业权转让合同中,严谨、准确地描述双方在该合同中的法律关系、交易的性质、结构、操作流程、交割条件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是十分重要的。对上述事项约定不明,可能引发严重的后果,尤其是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此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能产生“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甚至使司法机关在对案件进行裁决时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这就意味着,在争议双方争执不下并诉诸法院的情况下,双方的成败命运就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院的自由裁量。
为了防范转让方不履行报批义务,或在履行报批义务过程中,因违反法定义务导致矿业权交易无法获得审批机关批准,甚至导致矿业权被吊销、灭失的法律风险,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下内容:(1)转让方办理报批义务的条件和时限;(2)由转让方在合同中做出相关的陈述和保证,保证矿业权不存在可能导致其转让无法获得审批的情形;(3)由转让方承诺,在整个矿业权转让的审批和转移登记期间,一方面不得实施任何可能导致矿业权转让无法获得审批的行为,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导致矿业权被吊销、灭失的行为;另一方面应当继续履行矿业权的各种法定义务,确保矿业权持续合法有效,符合转让条件;(4)约定转让方违反上述陈述、保证和承诺时的违约责任;(5)约定上述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因本合同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不生效而受到任何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