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转让人是否属于矿业权证载明的权利人;
(3)探矿权证上载明的勘查单位是否具备所需的勘查资质;
(4)矿业权证载明的勘查或开采矿种、生产规模、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5)矿业权证是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配号;
(6)矿业权证载明的勘查范围或矿区范围;
(7)勘查许可证载明的勘查阶段,探矿权的延续次数及延续阶段,以及是否存在勘查区块面积在下一次申请延续时被缩减的可能;
(8)矿业权证项下的矿业权是否属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如是,转让人在获取矿业权时,是否按照评估备案的结果缴纳了矿业权价款;
(9)矿业权是否通过了上一年度的年度检查;
(10)矿业权是否被政府纳入整合计划、范围,矿业权证是否存在在交易完成后无法得到延续的可能。
2.与地质资料、勘查报告和资源/储量相关的情况
(1)探矿权人在勘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地质资料,包括坑探、钻探资料和取样分析报告;
(2)探矿权人向国土资源部门汇交的各种地质资料和勘查成果;
(3)储量报告、储量评审中心的储量评审意见及评审备案证明。
3.矿业权是否存在权利负担或限制的情况
(1)矿业权上是否设定了租赁权;如有,则需查明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条件以及该合同是否获得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准;
(2)矿业权是否设定了抵押权;如有,则需查明该抵押权是否依法办理了备案或登记手续,同时需查明抵押担保的债权期限和范围;
(3)矿业权是否存在合作开采的情况;如有,则需查明合作合同及该合同中载明的合作期限、条件及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该合作事项是否依法办理了审批、备案手续;
(4)矿业权是否涉及诉讼或存在司法查封、冻结的情况。
4.可能对矿业权的转让及受让人受让矿业权后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1)矿业权是否存在争议;该矿业权的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是否与其他矿业权存在重叠或交叉的情形;该矿业权与其他矿业权是否存在现实的或潜在的矿界争议;
(2)矿业权人是否依法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及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在云南开采矿产资源的,需缴纳和缴存此两项费用);
(3)探矿权人领取勘查许可证是否已满两年(协议出让的是否满五年),不满两年的,在勘查作业区内是否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4)探矿权人是否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组织施工,各类实物工作量是否已完成70%以上并提交了勘查报告;
(5)探矿权人是否完成了法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6)矿业权人在获得探矿权时的勘查程度以及目前的勘查程度;探矿权系再次转让的,探矿权人是否能够提交较上一次转让更高勘查程度的勘查报告;
(7)根据探矿权人目前已完成的勘查工作,受让人在受让探矿权后,在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届满后,是否具备申请更高勘查程度的探矿权延续登记的条件;
(8)探矿权人是否存在无故停工6个月以上的情况;
(9)探矿权人有无持勘查许可证采矿、非法承包、出租、转让、与他人合作开采等违法行为;
(10)探矿权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是否存在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11)矿业权人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12)采矿权人是否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
(13)采矿权人是否存在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出租、与他人合作开采的行为;
(14)采矿权人是否存在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15)采矿权人是否存在越界开采的非法行为;
(16)矿业权人是否依法办理了勘查、采矿用地的用地审批手续;矿业权人与土地所有人签署的土地使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矿业权人是否按照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土地使用费;是否存在土地使用合同被土地所有人依法终止或解除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