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多项签证对期限的规定是不相同的。主要区别是签证过期是否视为已表示了一种意见。例如,通用条款有关26条“工程款支付”的第1款规定:“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第26.4款规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这些条款对进度款的逾期支付没有规定过期不可再追索,此时的时效应适用普通时效,即如果当事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提出,可在两年内提出。而通用条款有关竣工验收逾期的第32.3款则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这就规定了过期如发包人未依合同约定组织验收或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发包人已通过竣工验收,也就是发包人对竣工验收的异议过期即视为没有异议,期限过后异议则依约定不成立。
问题三十七:某总承包人将一项工程的二分之一(隧道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总承包人参加对该工程材料供应,质量、安全管理,火供品的供应和管理,施工图的提供,并有项目经理,工程师,施工员,安全员等员工参加管理和与业主,监理联系。问:(1)是否构成违法分包?(2)如果是,其非法所得指的是哪一部分?如何认定?
答:首先,作为土木工程即不是房屋建筑的隧道工程如实施分包,同样应执行我国《建筑法》。虽然《建筑法》第2条规定该法的调整对象是房屋建筑,但该法第81条明确规定:“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隧道工程的分包,同样应执行《建筑法》的相关规定。
其次,根据提问所涉及的实际情况,总承包人既负责工程材料供应,同时又有项目经理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关于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况并不构成违法分包。本案的分包方式属于劳务分包,不属于工程分包。
至于违法分包中的总包单位的非法所得,是指总包不实施工程管理而获得的利益,从法律层面分析,这部分非法所得实质上是指非法转让从中获利的所得,其认定的根据是看所得者是否有合法依据,没有合法依据的所得属于非法所得。我认为本案的实际情况不属于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因此,不存在要不要没收非法所得的问题,也不存在非法所得的问题。
问题三十八:解释中的“承包人”是否包括“劳务承包人”?
答:《司法解释》中的承包人是指建设建设施工合同中的施工单位,是承发包合同中针对建设单位作为发包人的合同相对方。而劳务承包人则有另外的名称,在《司法解释》第七条中明确,指“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其与之对应的合同当事人是指“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是“劳务分包合同”,因此劳务承包人是劳务分包单位,是劳务分包合同中针对总承包人、分包人作为总包人的合同相对方,因此,承包人与劳务承包人是两类性质不同的承包人,其关系并不是包括关系,而是两类不同法律关系,没有包括关系的当事人。
问题三十九:解释中第二条的规定,解决了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的价款支付问题,但是,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一方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主动申请进行审价鉴定,可能的结果是鉴定结果远远高于原合同价格,另一方如何应对?
答:我认为通常情况下,并不会出现问题中所说的结论。这里涉及到对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假如一方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经审理合同确认无效,那么,按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法院会要求鉴定单位按无效合同进行鉴定,也即按合同约定时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定额标准按实进行造价结算。关键在于:这里所谓的按实,是指按工程实际的类别,按承包人实际的资质,并且按实际的工作量进行结算,这样处理,承包人的利润是不能计取,管理费也会按实际的资质等级或工程类别计取,因此,一般并不会出现鉴定结论远远高于原合同价格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