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那么质监部门作为国家专门设立的质量监督机构,其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要承担何种义务和责任呢?对此,本文中笔者将予以详细阐述,以供借鉴。
一、质监部门依法应履行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义务
根据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第六条的规定,质监部门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应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对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进行审查,包括:①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包括结构安全、室内环境质量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②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③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对验收组成员组成及竣工验收方案进行监督。
(3)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测、对观感质量进行检查。
(4)形成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记录,包括①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评价;②对观感质量检查验收的
评价;③对工程验收的组织及程序的评价;④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评价。
笔者认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验收质量主体应当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而质监部门的主要职能是按照上述导则第六条的规定实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是指监督机构通过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进行监督、对经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各方责任主体签字认可的质量文件进行查验、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抽查、以监督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活动。
因此,质监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质量文件进行表面审查,而不负责具体的验收工作,对工程实体质量也仅仅是进行抽查。
二、抽样检查是质监部门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主要方式
根据《导则》第5.0.1规定: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与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结构质量、环境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其中重点监督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抽查结构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由监督人员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随机抽检。
同时《导则》第2.0.5规定:监督检查,是指监督机构根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对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导则》第2.0.7规定:监督检测,是指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使用便携式仪器、设备随机对工程实体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的抽样测试。
笔者认为,质监部门对工程实体的质量监督一方面是审查质量文件,另一方面是对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查,重点是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抽检。但是抽样检查有可能检查出质量问题,但也可能检查不出问题,这是由于抽样检查本身具有的概率性所决定的。因此,只要质监部门按照《导则》的规定履行了监督义务,即使部分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质监部门也不应承担责任。否则,质监部门就取代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工程责任主体的角色,而这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法律精神是违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