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说实际施工人是否有非法经营之嫌,似乎并不构成一个问题,当然提问者也是顺带提到的。我认为实际施工人是因为存在着劳务关系,因此索要的仅是工资。工资包含在工程价款的直接费中;而作为工程承包或分包,要计算的是工程价款,工程价款包括直接费、间接费、税金和利润。比较一下,我认为实际施工人提供的劳务不存在非法经营之嫌。
问题三十五:发包人最好通过何种途径能很便捷地取得总包人转包的证据?
答:在很多承发包合同中都约定,如果承包人转包工程,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因此,发包人往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会关注承包人是否转包了工程,同时会遇到的问题是难以搜集相关的证据。解决这个问题最简捷的办法是双方在签订承发包合同时明确约定,承包人承包工程后对外签订的所有分包合同,包括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均必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将合同原件一份备案于发包人;否则即视为转包。如是,发包人首先掌握了所有分包的原始证据,并可据此分析,承包人是否转包了工程或者以劳务分包为名实施了工程转包,至于这两者的区别,我在前面也已经分析过。
《司法解释》在规定了实际施工人追索劳务报酬的选择权的第26条规定的同时,也相应规定了实际施工人和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我认为,这就是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所有各种分包合同原件的法定理由。
问题三十六:(1)执行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请问中标通知书与中标概算的法律解释顺序是否以中标通知书为先?(2)对于工程承包范围是劳务加辅材的合同,是否可认定为劳务合同?(3)如果签证未按99示范合同文本规定时限做,,直到竣工结算时才统一办,是否应予计算支付?
答:这是围绕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提出的三个具体问题,提得很有水平。
对于第一个问题,涉及到的是示范文本组成文件的解释顺序,也即如果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有矛盾,以哪一个文件为准。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条是:“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该条对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是:“(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组成文件中并不会与中标概算发生矛盾,因为中标概算在文件范围中并无地位。如果提问实际指的是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之类的计价文件,则按此顺序中标通知书的顺序优先于中标的设计计价文件。中标的设计概算是投标人投标的前提和依据,而一旦进入中标通知书中的计价方式已不再是投标或者说要约的内容,而已经成为承诺的内容,显然承诺的内容效力高于要约的内容。当初制定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解释顺序的安排,正是基于这样的指导思想确定的。
第二个问题涉及到一类比较特殊的劳务合同,即包工又包辅材的劳务合同。我前面讲到过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是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两者区别的关键。说到工程材料,以是否属于工程主要材料来作区分,可分为主材和辅材。辅材一般指工程中的辅助用料,例如,绑扎钢筋需要的铁丝、钉子之类。辅材一般在工程材料费中约占10%左右,因此,辅材不决定工程用料的主要部分,这样,包工包料实际上是指包工包主要材料,包工包辅料并不改变劳务合同的本质特征,我认为:包工包辅料的合同,仍然属于劳务合同的范畴。
第三个问题涉及到99版示范文本中的签证的期限性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及时办理签证手续,在结算时能否事后主张,这不能一概而论,而要看99版示范文本中对每一项签证手续期限的具体规定。在99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共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