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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07)

 

发表时间:2008/10/22 8:05:16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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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包工程的承包人从业资质与资格审查

律师应当注意审查分包工程的承包人资质证书所许可的业务范围与其承包的分包工程业务是否一致、分包工程的承包人是否为个人。

 

5、外商投资建筑企业从业资质与资格审查

律师应当注意审查下列内容:

1)有无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有无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3)有无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4)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建筑企业有无超越其资质证书所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接施工任务;

5)外资建筑企业有无超越其资质证书所许可的下列范围承接施工任务:

①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

②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③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④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第三节 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

 

1、合同的签订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在此仅仅讨论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对于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其承发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的主要内容相一致,承发包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后,不应该再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补充协议。

 

2、合同的主要内容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可以依据国家颁布的有关合同示范文本拟定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专用条款,并特别注意以下条款: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和内容;

2)工期,包括整体工程的开、竣工工期以及中间交付工程的开、竣工工期;

3)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4)工程造价;

5)工程验收及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方式、支付方式;

6)设计文件及概算预算、技术资料的提供日期及提供方式;

7)材料的供应及材料进场期限;

8)工程变更;

9)违约、索赔和争议;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律师应提示若涉及到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可能会被要求采用FIDIC条款,其他类型的建设工程项目也可以参照FIDIC条款起草并签署相关的合同文本。

3、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发包人应按照承发包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应按时支付的工程款包括承发包合同有约定的预付款(备料款)、进度款和结算款以及已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应当返还的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保修金等款项。律师可合理提示发包人履行下列主要责任义务:

1)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2)按照约定的分工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各种材料和设备;

3)解决施工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4)接受竣工工程并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4、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律师可合理提示承包人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1)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按期开工、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有关特殊工种考核合格证明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2)接受发包人的必要监督;

3)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工程建设;

4)对建设的工程负瑕疵担保责任。

 

5、合同解除

承发包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履行。非法定事由或合同有关的约定,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承发包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律师应依据合同有关约定及法律有关规定提示委托人可解除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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