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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07)

 

发表时间:2008/10/22 8:05:16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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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及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章。

 

2、适用范围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招标投标及其相关的法律服务业务,可参考本章内容。

 

第二节      

1、是否必须招标的审查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律师承办建设工程招标法律服务,首先应查明委托人的责任项目是否属于必须公开招标的范围,并据此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2、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2.1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标准: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的规定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上述三类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如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2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④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②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③体育、旅游等项目;

    ④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⑤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⑥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④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⑤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3、可不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

律师应注意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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