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竣工结算的确认与支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条件,承包人可主张按照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律师应提示承包人应当依约尽早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律师应提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合理时间内予以答复,若有异议可一并提出,合同另有约定期限的除外。律师可合理提示发包人计量工程量的时间,以及不及时计量可能的后果。
4、延迟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律师应提示承包人,发包人延期支付工程款的,可以依约要求发包人承担延期付款利息、并依约停止工程施工并解除合同。利息从约定付款日之次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或者按照合同约定难以确定工程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自工程交付之次日起算。
5、“黑白合同”的工程款结算的确认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其中一份是备案的中标合同,另一份是在工程价款、工程质量或工程期限等实质性内容方面与备案的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合同,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6、固定价款结算的确认
固定价款合同,是指承发包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对工程价款结算作出确认,不论盈亏、不论实际工程量多少,均无须另行结算,只要合同履行完毕,发包人就应该无条件按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予以支付。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对于约定按照固定价款结算工程价款,无须经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
7、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
律师可合理提示委托人,在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时,欠付工程价款的本金数额应当具体明确;对于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8、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律师可合理提示承包人,对于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若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起诉之日。
第七节 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
1、发包人指定材料设备
律师可以提醒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人不得指定承包人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律师应该提醒发包人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供应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并应对其供应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
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
律师应该提醒承包人:由其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第八节 工程担保与保险
1、承包人履约保函
律师可以提醒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履约保函,履约保函形式约定不明的,承包人宜提供母公司保证或银行保函,而不宜提供保证金。律师可以提醒发包人依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函前拒付工程款。
2、工程保险
律师可建议发包人自行投保建筑工程或者安装工程一切险,通常发包人也可通过招标或谈判统一指定保险人以获得较为全面的保障。律师可以提醒承包人应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以及按照上海市的规定购买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第九节 工程质量与验收
(工程质量与验收有关内容详见第四章)
1、隐蔽工程验收
律师应提示承包人在发包人接到通知后未及时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时,不仅可以顺延工期,而且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