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1款:发包人交图签证;
(4)7.3款:施工遇紧急情况的签证;
(5)10.1款:施工组织设计签证;
(6)9.1.1款:委托施工图设计签证;
(7)11.1款:延期开工签证;
(8)12款:发包人暂停施工签证;
(9)13.1,13.2款:工期延误签证;
(10)14.3款:工期提前签证;
(11)17.1款:隐蔽工程验收签证;
(12)18款:重新检验签证;
(13)19.2款:工程试车签证;
(14)21.1款:安全保护措施签证;
(15)21.2款:危险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签证;
(16)23.4款:价款调整签证;
(17)25.1款:工程量计量签证;
(18)26.3款:承包人同意延期支付价款签证;
(19)26.4款:承包人停工签证(通知);
(20)27.2款:甲供料交料签证;
(21)28.1款:承包人采购材料及代用材料签证;
(22)29.3款:合理化建议的费用分摊及收益分享签证;
(23)31.1款:确定变更价款签证;
(24)32.1,32.2款:竣工验收签证;
(25)32.7款:甩项竣工签证;
(26)33.1,33.2款:接受竣工结算资料签证;
(27)36.2款:提交索赔资料签证;
(28)39.2款: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签证;
(29)42.1款:使用专利技术等申报签证;
(30)43.1款:发现地下障碍和文物的保护措施签证。
4、工程量计算
律师应该提示承包人,在工程量发生争议时,应按照施工过程中双方之间达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变更单、工程对帐签证等书面文件形成确认;若没有签证等书面文件,在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时,其他非书面的试图证明工程量的证据,在经过举证、质证等法定程序后足以证明该证据所证明的实际工程量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情况下,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作为计算工程量的依据。
5、合同管理措施
(1)提高和强化及时签证、依约索赔的意识和自觉性,把签证和索赔作为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的最有效手段;
(2)建立严格的文档记录和资料保管制度,加强专业的和有针对性的签证和索赔管理;
(3)明确发包人代表和承包人项目经理的量化管理责任,杜绝该签未签、该赔不赔的情况;
(4)注意提出签证和索赔的期限和程序,凡是应该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均应及时提出;
(5)深入研究获得签证和索赔的方法和实际效果,友好协商和谋求调解是有效方法;
(6)随时进行签证、索赔咨询,聘请懂行的律师或专业咨询,服务机构进行有效的签证、索赔。
6、管辖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在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可向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便于案件的审理,可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事先在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订立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7.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
实际施工人包括非法转包的承包人、违法分包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承包人。
7.1律师应提示实际施工人,可以将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时,实际施工人也可直接将发包人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可根据不同情况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7.2 律师应提示发包人,对承包人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情况是否清楚,将导致发包人承担不同的责任:
(1)发包人对承包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情况清楚的,对施工人施工的事实予以默认,与实际施工人实际履行合同的,发包人应承担过错责任,应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责任;
(2)发包人对承包人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况不知,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8、争议解决
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出现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律师可提醒委托人依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律师按下列步骤代理工程诉讼或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