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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07)

 

发表时间:2008/10/22 8:05:16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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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3)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4、工程招标的条件

律师应当注意工程招标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2)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施工招标的,应有满足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5、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律师应注意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人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6、招标代理机构及其资格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乙两级。律师应注意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但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投资资额(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7、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方式可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律师应注意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8、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

律师应提示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投标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资质证书等证明材料。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9、招标文件

(1)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律师应提示委托人特别注意招标文件中须包括下列内容:

    ①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及招标范围(如: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勘查的时间及地点、招标文件答疑方法和期限,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包括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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