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 监督招标方的招标、开标、议标、评标、决标工作是否按法定程序和期间开展。若否,可代理委托人向招标方提出意见或异议,甚至向招标方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③ 中标后,为招投标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把关,并在以后可能程序的争议中代理委托人解决问题。
12.2 作为招标方的代理人,律师可从事:
(1)招标准备期间,律师一要为招标活动是否具备法定要件出具法律意见书,避免整个活动自始无效从而产生不堪后果;二要参与草拟或审查招标文件,包括“投标人须知”、合同条件、协议书等等。
(2)招投标过程中,律师一要保证整个过程是依照法定程序且在法定期间内进行,二要在审查投保人的实际资质状况及投标文件的基础上,向招标方出具法律意见,供其作决标参考,确保最终的中标者在法律上合乎要求,即在工程建设方面具备合法的缔约能力。
(3)决标后,律师一要草拟并审查招投标双方之间的工程承、发包合同,二要处理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及招标方因此工程而与第三方发生的纠纷。
第三章 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提供服务依据
为依法维护发包人、承包人及相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承办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管理业务的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上海市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供本市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管理业务作参考。
2、适用范围
律师办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法律服务可参考本章内容。
第二节 调查与审查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内容审查
根据《建筑法》第7条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2条,除了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外,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工程开工的前提条件。律师在审查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注意审查下列内容:
(1)施工许可证上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等内容是否与依法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相一致;
(2)发包人有无为了规避申领施工许可证,而故意将应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为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项目;
(3)是否存在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超过三个月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六个月不开工的情形;
(4)发包人有无在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2、发包人发包资格审查
律师应当注意审查下列内容:
(1)有无法人资格或者是否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有无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
(3)有无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若不具备的,是否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承发包代理机构代理发包;
(4)初步设计方案是否已获批准;
(5)建设工程是否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6)是否具备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以及有关技术资料;
(7)发包人有无存在不良记录。
3、承包人从业资质与资格审查。
《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律师应当注意审查承包人资质证书所许可的业务范围与其承包或分包的工程业务是否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