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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套设备项目合同
发表时间:2007/10/2 20:37:49 来源:
1
个月。如遇到需长时间制成的货物,限期由双方协商决定。
9.4
卖方对本
“
合同工厂
”
设备和材料的保证期为本
“
合同工厂
”
被买方验收后
12
个月;如由于买方责任而影响本
“
合同工厂
”
安装、试车、验收时,则不超过条款
8.9.3
中规定的卖方最后一批货物交付日期后
36
个月。保证期满后,由买方出具本
“
合同工厂
”
保证期满证明书正、副本各一份给卖方。
9.5
在保证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设备、材料有缺陷或/和不符合合同规定如属卖方责任,则买方有权凭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应立即无偿换货或降低货价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和风险(货物到达目的的港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如卖方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
2
个星期内提出复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即作成立。卖方换货的期限,应尽于卖方收到买方索赔证书后
1
个月。对生产周期长的货物,期限由双方协商决定。
如属微小缺陷,经卖方同意,可由买方自行消除,但由此引起的费用由卖方负担。
9.6
在保证期内,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材料而使本
“
合同工厂
”
停机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的延长。新更换和补充修复的设备、材料的保证期为被买方验收后
12
个月。
9.7
在保证期满后
30
天内,买方出具的在保证期内发现的设备、材料缺陷的索赔证书仍然有效。
9.8
如由于卖方责任,考核试车时不能达到本合同第
2
号附件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技术经济指标时,卖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在卖方收到买方书面通知后使之达到各项保证指标,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除运行工、油、水、电以外的一切费用。如超过第
8.8.1
条规定的期限后,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第
2
号附件所规定的保证指标时,卖方应承担罚款,其计算办法如下:
9.8.1
锅炉在按合同附件
2
规定的额定操作条件下,如锅炉效率在允许
1
%的测量误差下低于保证值,则对每低一整
0.5
%的效率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第
2.1
项的总合同设备价格的
0.5
%的罚款。
9.8.2
按本合同附件
2
规定的额定的操作条件下,如本
“
合同工厂
”
的出力低于本合同规定出力
95
%,则卖方除支付上述罚款外,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方法,如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9.8.3
按本合同附件
2
规定的额定操作条件下,电气除尘器效率低于保证值,则对每一整
1
%的效率,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第
2.1
项的总合同设备价格的
0.1
%的罚款。
9.8.4
按本合同附件
2
规定的额定的操作条件下,给水泵汽轮机效率低于保证值,则对每一整
1
%的效率,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第
2.1
项的总合同设备价格的
0.18
%的罚款。给水泵汽轮机允许
0.5
%的测量误差。
9.8.5
按本合同附件
2
规定的额定的操作条件下,送风机、引风机、一次风机的总耗电量在允许
5
%的测量误差下高于保证值,则对每一整
1
%的效率,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第
2.1
项的总合同设备价格的
0.1
%的罚款。
9.8.6
磨煤机在按本合同附件
2
规定的额定操作条件下,如磨煤机耗电量在允许
5
%的测量误差下高于保证值,则对每一整
1
%,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第
2.1
项的总合同设备价格的
0.38
%的罚款。
9.8.7
以上罚款最大金额不得超过合同第
2.1
项总合同设备价格的
5
%。
卖方支付罚款后,则本
“
合同
”
即为买方所验收,并由买方出具本
“
合同工厂
”
验收证书正、副本各一份交给卖方。
9.9
如由于卖方责任未能按本合同第四章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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