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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套设备项目合同
发表时间:2007/10/2 20:37:49 来源:
48
小时内,将提单日期和号码、船名、
“
设备和材料
”
名称、总价、总重、总体积、总件数和合同号以电报通知买方。如遇有第
4.5
条的大件货物,应逐件列明毛重和尺寸(长、宽、高)品名、金额。
4.11
技术资料的内容和交付计划见本合同附件
3
。
4.12
卖方在技术资料发生前一周将大约件数、大约毛重、合同号和资料预计抵达北京机场的日期电报通知买方,在资料寄出后
48
小时内卖方需将发出日期、空运单号、重量及资料航次、件数、合同号以电报通知买方。
4.13
空运提单上的日期为
“
技术资料
”
的实际交付日期。
4.14
卖方提供的
“
技术资料
”
应在北京机场交付,上述资料的风险,在卖方在北京机场交付后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如果技术资料短少、丢失或损坏时,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
21
天内在北京机场补充提供丢失或损坏部分,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买方的通知应在收到卖方根据本合同第
4.12
条最后一段规定的通知后
2
个月内发出。
4.15
在将货物装到船上后,卖方应于装船后将每批货物的整套交货文件(即海运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和质量证明书各一份)随船在指定港提交给中国外贸运输公司。
同时航寄买方上述单据副本各两份。
航寄检验记录、试验报告以及有关装配安装图纸各三份给买方。
4.16
在每批
“
技术资料
”
交货后的2个工作日内,卖方应将下述文件航寄给买方。
A.航运提单一份。
B.技术文件清单一式三份。
C.商业发票一式三份。
第五章
包装与标记
5.1
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具有适合远洋和内陆运输和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并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安装地点。
5.2
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本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备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尚需注明
“
备件
”
或
“
工具
”
字样。
5.3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湿易见的英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
1
)合同号;
(
2
)唛头标记;
(
3
)目的港;
(
4
)收货人代号;
(
5
)设备名称及项目;
(
6
)箱号/件号;
(
7
)毛重/净重(公斤);
(
8
)尺码(长
×
宽
×
高,以米表示)。
凡重量为
2
公吨或超过
2
公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两侧面以英文及国际贸易运输常用的标记、图案标明重量及挂绳位置,以便装卸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上应以英文明显地印刷
“
轻放
”
、
“
勿倒置
”
、
“
防雨
”
等字样以及相应的国际贸易通用的标记图案。
5.4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注明上述有关内容。
装在甲板上的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5.5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各两份,有关设备的技术文件一份。需要组装的设备部件应附详细装配图一式两份(如果有必要的话)。
5.6
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具有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潮和防雨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
1
)合同号;
(
2
)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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