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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套设备项目合同

 

发表时间:2007/10/2 20:37:4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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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内,将提单日期和号码、船名、设备和材料名称、总价、总重、总体积、总件数和合同号以电报通知买方。如遇有第4.5条的大件货物,应逐件列明毛重和尺寸(长、宽、高)品名、金额。
    4.11 
技术资料的内容和交付计划见本合同附件3
    4.12 
卖方在技术资料发生前一周将大约件数、大约毛重、合同号和资料预计抵达北京机场的日期电报通知买方,在资料寄出后48小时内卖方需将发出日期、空运单号、重量及资料航次、件数、合同号以电报通知买方。
    4.13 
空运提单上的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4.14 
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在北京机场交付,上述资料的风险,在卖方在北京机场交付后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如果技术资料短少、丢失或损坏时,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21天内在北京机场补充提供丢失或损坏部分,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买方的通知应在收到卖方根据本合同第4.12条最后一段规定的通知后2个月内发出。
    4.15 
在将货物装到船上后,卖方应于装船后将每批货物的整套交货文件(即海运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和质量证明书各一份)随船在指定港提交给中国外贸运输公司。
   
同时航寄买方上述单据副本各两份。
   
航寄检验记录、试验报告以及有关装配安装图纸各三份给买方。
    4.16
在每批技术资料交货后的2个工作日内,卖方应将下述文件航寄给买方。
   
A.航运提单一份。
   
B.技术文件清单一式三份。
   
C.商业发票一式三份。
   
第五章  包装与标记
    5.1
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具有适合远洋和内陆运输和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并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安装地点。
    5.2 
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本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备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尚需注明备件工具字样。
    5.3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湿易见的英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唛头标记;
   
3)目的港;
   
4)收货人代号;
   
5)设备名称及项目;
   
6)箱号/件号;
   
7)毛重/净重(公斤);
   
8)尺码(长××高,以米表示)。
   
凡重量为2公吨或超过2公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两侧面以英文及国际贸易运输常用的标记、图案标明重量及挂绳位置,以便装卸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上应以英文明显地印刷轻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以及相应的国际贸易通用的标记图案。
    5.4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注明上述有关内容。
   
装在甲板上的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5.5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各两份,有关设备的技术文件一份。需要组装的设备部件应附详细装配图一式两份(如果有必要的话)。
    5.6 
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具有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潮和防雨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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