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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套设备项目合同
发表时间:2007/10/2 20:37:49 来源:
30
公吨,体积最大限度为长
15
米
、宽
3
米
,高
3
米
。凡超过此限度的货物,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1
个月内向买方提供草图一式六份,经买方同意后,才能安排制造。买方应于收到上述草图后一个月内用电传或信件确认,否则卖方即开始制造。
至迟不超过第一批交货前
6
个月,卖方应向买方提交最终交货计划一式七份。内容包括合同号、批次项号、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设备材料的大约毛净重,每件货物的大约尺寸、(长、宽、高)体积、交货港、每吨的交货时间以及超大、超重货物的外形包装草图和危险品运输措施及注意事项的说明。
4.3
已装船的提单日期为设备的实际交付日期。
4.4
卖方供应的每批设备,应为本章
4.1
条规定的港口在买方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
“
设备
”
的风险,卖方在买方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后,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4.5
在每批货物备妥待运前不迟于
××
天,卖方应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下内容:
(
1
)合同号;
(
2
)货物备妥待运日;
(
3
)货物总体积;
(
4
)货物总重量;
(
5
)总包装数量;
(
6
)装船港口名称;
(
7
)重量超过
30
公吨,尺寸超过
15×3×
3
米
的每件货物的大约总毛重、总体积及名称。
同时卖方还应航寄给买方下列文件,每件一式六份:
(
1
)发运货物的详细清单,包括合同号、序号、设备和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单重单件体积和总体积、每件货物的外形尺寸(长
×
宽
×
高)、总件数和装船港口名称;
(
2
)重量超过
30
公吨或体积超过
15×3×
3
米
的每件大件货物的外形包装草图;
(
3
)易燃品和危险品的品名、性质、特殊防护措施及事故处理方法说明书;
(
4
)对温度、震动等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特殊注意事故说明书。
上述文件另一份航寄目的港的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作为买方安排运输和装卸工作的依据。
4.6
所有设备的交货应单机成套,安装用的专用工具,材料、易损件应随主机一同交付,如果有通常装在甲板上的设备和材料,卖方应负责进行适当的包装及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4.7
买方应于受载船只抵达交货港口前不迟于
15
天将船名、预计抵达日期、船舶代理人以及其他有关装船的必要事项,以电报通知卖方。卖方应同船舶代理人联系,根据船期装船(如买方需要变更船只或改变船期,买方或买方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买方指定的受载船只有交货港的预计抵达日期应接近本章中
4.5
条规定的货物备妥待运日期。
4.8
如卖方未能在买方船只抵达交货港口时将货物备妥装船,买方因此而遭受的空舱费、船舶滞期费和有关费用,均由卖方负担,按轮船公司提出的有关单据,作为结算费用的依据。
4.9
如卖方受载船只预计抵达日期已将货物备妥而买方船只不能在预计受载日期后
30
天内抵达交货港口,这
30
天内的有关仓储费、保险费等由卖方负担,但第
31
天起以后发生的仓储费、保险费,按卖方提供的原始凭证,由买方核实支付,如果买方指定的受载船只在货物备妥待运日期后
90
天内仍未能到达,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并卖方经买方同意后有权为买方安排船只,运费买主自费。但卖方仍有责任根据买方通知,在受载船只抵达交货港口,由卖方负担费用和风险立即将货物装到受裁船只的船面上,在此情况下,卖方不支付迟交罚款。
4.10
卖方应在每批货物装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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