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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套设备项目合同

 

发表时间:2007/10/2 20:37:4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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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1 
上述检验并不能解除卖方对第八章、第九章所承担的责任。
   
第八章  安装、试车
    8.1  “
安装系指合同工厂按照设计图纸将全部设备、材料的装配、就位和联接等安装工作。试车系指机器和/或各种系统设备的单独或联动的试运转。
    “
试运行系指包括性能试验的联动试运转及最初正常运转。
    “
考核系指检查本合同附件2所规定的各项保证数值而进行的试验。
    “
验收系指如果考核结果表明,本合同附件2所规定的各项保证指标能够全部达到,即合同工厂即为买方所验收。
    8.2 
合同工厂的安装将在买方负责组织下和在卖方负责技术指导下进行,卖方仅对其进行详细设计有关的所有设备的安装以及界区接点的安装进行技术指导。
   
合同工厂的试车、试运行和考核应在买方组织安排下和卖方技术指导下进行。在安装工作开始前2个月,双方各自授权一名代表处理合同工厂从安装到验收期间有关合同工厂的全部技术工作。具体工作应由双方代表友好协商安排。双方代表应充分合作,使合同工厂在本合同生效后38个月内建设完毕。
   
如果双方之间有任何问题的分歧时,双方将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并在现场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3 
在安装工作开始时,卖方技术人员应详细介绍安装方法和要求。在安装期间卖方技术人员对安装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参加所有设备安装质量的检验和试验,卖方技术人员的重要技术指导应以书面提出。
    8.4 
安装完毕后,如双方代表认为安装工作完全符合设计要求时,双方代表应按技术文件和图纸一起进行检验和试车。双方代表将签订同类设备安装证书及单机试车和机械与设备的系统联运证书。上述证书将以附件54.6条规定的工作日志为基础。
   
如试车胜利完成,安装工作完全符合技术文件要求时,双方代表应在7天内在现场签署安装竣工证书。此证书签字日即为合同工厂安装及试车完成日。但此证明书不能免除卖方按本合同第9章规定在试运行、考核期间和机械保证期内对设备发现的缺陷所应负的责任。
    8.5 
本章8.4条规定的试车完成后应尽快开始运行,其开始日期由双方现场代表商定。
   
试运行和考核所需的仪表校准、记录项目、取样方法和分析方法等详细程序应由卖方在安装及试车完成日前提出,并经双方代表讨论决定。
   
在试运行前,买方应准备充足的维修工具、实验室及检验设施和熟练的操作、维修及测试人员,其中包括本合同附件2所列必要数量和质量的全部原料及公用设备。卖方技术人员可出入试验室和使用检验设施,以便取样分析。
   
试运行和性能试验期间的采样、化验将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除已同意的程序外,卖方技术人员认为必要的采样和化验,在经与买方代表协商后由买方进行。
   
从试车到合同工厂验收期间,卖方可以使用买方库存的备品备件。如由于卖方责任卖方使用了买方库存的备品备件,卖方应及时在现场予以偿还。
    8.6 
试运行期为首次投料试生产开始日起的6个月。在此期间,当合同工厂主要设备达到良好稳定运行后由双方代表商定首次考核日期。考核应按本合同附件2的规定在卖方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每次考核的结果应作出记录,在每次考核完成后7天内双方在性能考核报告上签字确认。
    8.7 
如按本合同附件2规定的考核期内实现了本合同附件2规定的全部保证数值时双方代表应在5天内签署合同工厂验收证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此即视作合同工厂买方所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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