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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套设备项目合同
发表时间:2007/10/2 20:37:49 来源:
7.1
卖方供应本合同工厂的
“
设备
”
的制造、选材、检验和试验,应按本合同附件
2
中的标准规范进行。
本合同生效后
2
个月内,卖方应将上述公司标准和规范一式六份和国家标准一式两航寄买方,买方可就上述任何公司标准和规范提出意见,经双方讨论商定后予以更换并作为检验和试验的依据,在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卖方提供检验标准不完全或不及时,在双方协商后买方有权按买方现行标准执行检验。
7.2
卖方对其供应的全部
“
设备
”
应进行检验和试验。并向买方提交由制造厂或卖方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以此作为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的证明书,设备和材料检验和试验的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7.3
买方有权自费派遣检验人员到卖方国家会同卖方检验人员一起到制造厂车间对
“
设备
”
的制造和质量进行检验和试验,卖方应在设备进行装配和检验前
3
个月将检验日期通知买方,买方应在收到通知后一个半月内将检验人员包括翻译的名单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协助办理入境手续。主要设备的装配和检验应有买方人员在场进行,如不属卖方原因买方未能按预定时间参加时,卖方有权自行装配和检验。买方人员还应有权参加其他
“
设备
”
的质量会议。
7.4
买方检验人员若发现
“
设备
”
有缺陷和/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时,有权提出意见,卖方应充分考虑并自费采取必要措施排除缺陷,当缺陷排除后,应再次检验和试验,由此引起的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7.5
买方检验人员在卖方国家和制造厂的质量检验不代替
“
设备
”
运抵买方合同工厂现场的开箱检验,亦不能免除卖方按本合同第
9
章规定的保证责任。买方人员不签署任何证明文件。
7.6
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人员提供方便的工作条件,如必需的技术文件、图纸、检验工具和仪器、工作服、劳保用品。
卖方还应协助买方检验人员取得入境签证和办理必要的居留手续,并安排食住、医疗、交通工具等。
7.7
如买方不能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派出人员参加上述检验工作时,卖方将自行检验。
7.8
在卖方设备到达现场后的
2
月之内卖方供应的全部
“
设备
”
的开箱检验和试验应在合同工厂现场进行,卖方有权自费派遣他们的检验人员到合同工厂现场参加此项检验,买方应在检验前
1
个月将开箱检验日期通知卖方,并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方便,除非按以上所说期限检验,不然设备将被认为已被买方按期检验。
在双方全同开箱检验中如发现
“
设备
”
有短少、缺陷、损坏或包装与本合同规定不符或质量标准与本合同
7.1
条和
9.1
条规定不符时,应作详细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如属卖方责任,此记录即为买方向卖方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
7.9
如不属买方原因,卖方检验人员不能参加开箱检验时,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如发现本合同
7.8
条所述问题系属卖方责任时,应委托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证明,以此作为买方向卖方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
卖方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应立即无偿换货、补发短缺部分或降低货价,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风险以及买方的检验费用。如卖方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
2
个星期内提出异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即作成立。
卖方换货和/或补交货物的时间,
不迟于卖方收到买方索赔证书后
1
个月。如遇到需长时间生产的换货或补交货物,期限由双方协商决定。
7.10
在开箱检验中,由于买方的原因,发现
“
设备
”
有损坏短缺,通知卖方后,卖方应尽快补发、更换,其费用由买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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