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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套设备项目合同

 

发表时间:2007/10/2 20:37:4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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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设备总价的10%,计¥    (大写:    日元整),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天支付给卖方。
   
1)日本政府有关当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许可证影印本一份,或有关当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一份。
   
2)东京银行出具的以买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设备总价的10%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证函格式见本合同第7-A号附件)。
   
3)金额为合同设备总价的100%的形式发票一式四份,并注明应付款金额为合同设备总价的10%。
   
4)即期汇票一式两份。
   
上述单据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天内提交。在支付以上所述款项时,买方应提交给卖方北京中国银行出具的以卖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设备总价的90%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格式见本合同第8-A号附件)。
    3.3.2 
合同设备总价的80%,计¥    (大写:    日元整),在卖方按本合同第四章规定交货时,买方经北京中国银行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天将每批交货总价的80%支付给卖方。
   
1)全套清洁无疵、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通知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海运提单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2)商业发票正本一式六份。
   
3)即期汇票一式两份。
   
4)详细装箱单一式六份。
   
5)质量合格证一式六份。
    3.3.3 
合同设备总价的5%,计¥    (大写:      日元整)在买方收到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天通过北京中国银行支付给卖方:
   
1)商业发票正本一式六份。
   
2)买方代表按本合同第8章规定签署的合同工厂交接验收证书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汇票一式两份。
    3.3.4
合同设备总价的5%,计¥    (大写    日元整)在买方经北京中国银行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天,即支付给卖方。
   
1)按本合同第9章规定的由买方出具的合同工厂保证期满证明书副本一份。
   
2)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3)即期汇票一式两份。
    3.3.5 
按本合同第4章和第9章规定,如果卖方应支付赔款或/和罚款时,卖方应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不迟于15天电汇给买方。如卖方未能在15天内将该罚款交付给买方,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次付款中扣除。
    3.4
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在中国发生的,由买方负担;在中国以外发生的,由卖方负担。
    3.5 
技术服务费的支付条款见本合同附件5
   
第四章  交货和交货条件
    4.1 
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20个月内将本合同工厂除地基用的地脚螺栓和基础框架外的设备6批交付完毕。在事先得到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允许附加货运总毛重大约为    公吨,总体积大约为    立方米。
   
本合同工厂设备的交货港口为日本神户、横滨和/或长崎,到达港口为中国青岛。
    4.2 
卖方在合同签字后1个月内,应向买方提交初步交货计划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项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总价、大约总重量、大约总体积、交货时间、交货港口等),并提出超大、超重设备的尺码(长、宽、高和体积)和大约重量,以及危险品、易燃品在运输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不能拆卸的单体设备重量最大限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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