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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套设备项目合同
发表时间:2007/10/2 20:37:49 来源:
迟交
1
-
4
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
0.4
%;
迟交
5
-
8
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
0.8
%;
迟交
9
周及以上,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
1.0
%。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迟交货物的罚款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5
%。
卖方支付迟交罚款,并不解除卖方继续交货的义务。由于卖方责任,其任何一批货物迟交超过
4
个月时,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第十章
不可抗力
10.1
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地震事件和其他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0.2
责任方应尽快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
14
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
10.3
当不可抗力事故终止或事故消除后,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以航空挂号信证实。
10.4
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时间超过
120
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履行合同中的问题,以便尽早达成协议。
第十一章
仲裁
11.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则应提交仲裁解决。
11.2
仲裁地点在被告所在国进行。如在中国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如在日本,由日本商业仲裁协会根据该组织的仲裁程序进行。
11.3
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履行。
11.4
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或按裁决规定。
11.5
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那些部分外,在仲裁期间,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章
税费
12.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
“
买方
”
课征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
“
买方
”
支付。
12.2
中国政府根据中国有关税法和《日本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议》对
“
卖方
”
课征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
“
卖方
”
支付。
12.3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在中国以外的一切税费,均由
“
卖方
”
支付。
第十三章
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3.1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由各方分别向本国政府当局申请批准,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在
60
天内获得批准,用电传通知对方,并用信件确认。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
6
个月仍不能生效,双方有权取消本合同。
13.2
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算起共10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13.3
本合同期满时,双方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偿付未了债务。
13.4
本合同用英文写成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13.5
本合同附件1至附件8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3.6
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效力。
13.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通讯以英文进行。正式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用挂号信邮寄,一式两份。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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